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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繼明:重新認識剝削與私有制的關系
2013年04月19日10:52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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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的發展,已經消除了政治、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礙

我國的非公有制經濟,從改革開放前的革命對象,到中共十三大被確認為公有制經濟的必要補充;從中共十五大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被納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到中共十六大與公有制並列,成為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的對象;從中共十七大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定為中共的指導思想,到中共十八大強調“保証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應該說,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的發展,已經消除了政治上的障礙。

從1982年的憲法隻承認個體經濟的合法地位,到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確認包括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在內的整個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地位,明確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應該說,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的發展,已經消除了法律上的障礙。

從“非公經濟36條”(即《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強調要為非公有制經濟創造平等競爭、一視同仁的法治環境、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實行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壟斷行業、公用事業以及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行業和領域;加大財稅金融支持,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和改進政府服務和管理,維護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到“非公經濟新36條”(即《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國防科技工業等領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和國際競爭,這表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障礙也正在消除。

傳統的剝削理論構成了非公有制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理論障礙

但是,非公有制經濟在發展中,仍然比較普遍地面臨著“三難”(登記創業難、融資難、訴訟難)和“六亂”(亂審批、亂許可、亂檢查、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的困擾,與國有企業甚至外資企業相比,在土地征用、人才引進、信息獲取、戶籍管理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於,“私有制是萬惡之源”,“恐私、怕私、懼私”的傳統觀念還深深扎根於人們的頭腦中。

然而,仔細分析便不難得知,人們之所以痛恨和詛咒私有制,並不在於私有制本身,而在於人們賦予私有制的一個似乎是與生俱有的屬性——剝削。按照傳統的勞動價值論和剩余價值論,價值是唯一地由活勞動創造的,非勞動收入無一不是非勞動要素的所有制憑借著非勞動要素的所有權對勞動者所創造的剩余價值的無償佔有,這樣,生產資料的私有制與剝削就成了孿生兄弟。正是傳統的剝削理論,構成了非公有制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理論障礙。而要消除這一障礙,必須重新定義剝削並重新認識剝削與私有制的關系。

其實,無論是馬克思把剝削定義為“資本家對工人創造的剩余價值的無償佔有”,還是瓊·羅賓遜把剝削定義為“壟斷廠商獲取的勞動的邊際成本與勞動的邊際收益產品或邊際產值之間的差額”,其實質都是對他人要素貢獻的無償佔有,是要素報酬與要素貢獻的偏離:如果要素報酬低於要素貢獻,要素所有者被要素使用者剝削了;如果要素報酬高於要素貢獻,要素所有者剝削了要素使用者;如果要素的報酬與貢獻相一致,要素所有者與要素使用者之間就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共十六大所確立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簡稱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已經在原則上掃清了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理論障礙。

這裡關鍵是要理解,所謂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是以承認各種生產要素(包括非勞動要素)都參與了社會財富的創造為前提的。我們知道,各種生產要素都參與了物質財富即使用價值的創造,這是不言而喻的,所謂“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講的就是這個道理。但在不同的生產方式下,物質財富總是採取相應的社會形式,而作為分配對象的財富,也隻能是社會財富。根據內容和形式相統一的辯証法,參與物質財富創造的各種生產要素,同樣參與社會財富的創造。在商品經濟中,財富的社會形式就是價值,由此得出結論,各種生產要素都參與了價值創造。而所謂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就是按生產要素在社會財富即價值的創造中所作的貢獻進行分配,根據這一原則,隻要各種生產要素的報酬與各自在社會財富的創造中所作的貢獻相一致,就不存在剝削關系。

更確切地說,根據非勞動生產要素的貢獻所獲得的非勞動收入,不應被視為剝削收入。不僅如此,由於剝削從一般意義上說,不過是對他人生產要素所創造的社會財富的無償佔有,所以,嚴格地按生產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恰恰是對剝削關系的否定。這也就為保護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和私有財產,提供了科學的理論依據。反過來,隻有像中共十六大報告所強調的,既要保護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又要保護私有財產,才能真正貫徹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因為,合法的非勞動收入是根據非勞動要素的貢獻所得到的合理收入,而作為大多數非勞動收入源泉的非勞動要素,都屬於私有財產。所以,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與保護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和保護私有財產,在邏輯上是完全一致的。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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