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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曾經不是一個問題
在人類史上的大部分時間裡,我們以親緣為紐帶構成社會,權力操持在家長的手裡。在這樣的條件下,信任不是個問題。田野資料証明,人類曾經有過一種群體內不分彼此的“我群意識”(wegroup consciousness)。可以想見,具有這樣意識的群體成員之間不存在信任的問題,甚或沒有信任的概念。信任作為一種感覺,隻有在與陌生的外來者接觸時才會有所感受。所以,信任是產生你我甚或敵我之別的重要元素。
在很長的歷史年代裡,人們的社會關系就是嵌入在這樣的地方脈絡裡,人際關系和社會關系以血緣、地緣為始綱漸次展開。綱舉目張,親疏遠近各有不同,這就像費孝通先生說的差序格局。
所謂低信任度問題,自然是社會步入都市化、工業化之后才會有的。在此過程之前的任何時代,信任不是個問題——至少不是個重要問題,因為人們在大部分光陰裡都與自己所信任的親人、熟人生活在一起。工業化或都市化的社會是陌生人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裡,親情紐帶的意義大不如前。在一般情況下,它的作用將在法制健全過程中日漸萎縮。
顯然,工業資本主義的力量導致了陌生人社會的出現。這是一種全新的社會現象。無疑,由親情紐帶或者模式衍生出來的關系網絡,有助於維護既得利益。因此,在一些體制下,類家庭式的信任在不同的范圍內存在並且發酵。但這種信任關系卻也明顯地帶有了某種現代社會的契約性質,那就是交易。
交易與互惠的區別主要在於前者目的明確,后者則是互動各方的義務和一種不言而喻的期待。這是在陌生人之間選擇建立社會關系的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當它成為陌生人社會裡的常態之后,必然改變社會秩序的本質,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之別由是形成。換言之,陌生人經由互惠選擇來維持社會關系,這一改變意味著,那些在編織緊密的小型共同體裡框定人們行為的准則或者規范,在大的、與外在世界形成網絡的社會關系中,已經不再適用。那麼,在這樣的社會裡,互惠如何才能確立?社會控制的形式又是如何?信任或者是否可信——也就是信用(credit)——扮演了重要角色。
要“有信用”才“值得信任”
一個人如果誠實,人們自然信任。証明一個人是否誠實,就得聽其言觀其行。所以,所謂誠實往往與是否言而有信,是否講信用之類的“言說”聯系在一起。
誠信二字顯然已有某種東西抵押擔保的含義在內。費孝通說過,傳統上,識文斷字者倍受尊敬,有他們作保,即便不認識的外鄉人也可以被店家收為學徒。所謂作保,就是今天的推薦信。這樣的信就是被推薦者的信用証明。
信任與信用互為表裡。信用不是某種似是而非的理念,而是信任的外化與物化的形式。作為觀念,它有有形或者無形的東西——如社會關系等——來作為支撐物。更重要的是,信用還是可以積累的象征資本。
信守承諾者必然積累較多的象征資本。如果一個人遵紀守約,信用必將提升,這就積累了象征資本,從而獲得來自外界的更多信任。無論是傳統社會或者現代社會,借貸的前提是信用。在美國,許多新到的移民是無法從銀行或者其他任何相關機構貸到款的。主要原因就是他們沒有美國的信用紀錄。沒有信用,又沒有其他值錢的東西抵押,也就“不值得信任”。
信用可以多種形式存在著。在熟人社會裡,共同體成員之間的相互信任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這種不言而喻的信任背后是“知根知底”。
人類學上對農業社會的經濟行為有“道德的”或者“理性的”爭論。標會,是我國民間一種十分古老的信用互助形式,普通百姓如遇結婚、生病、蓋房等等,急需用款時,互相幫助且互利互惠。其在中國鄉村似乎屬於“道德經濟”的范疇。但是,如果考慮到標會參與者的信任是建立在“知根知底”之上時,我們能說標會這樣的傳統集資形式沒有一點理性因素?中國老話“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回答了一切。
如果說接受一個人參加標會的信用是“知根知底”的話,現代法制社會裡的信用則是可測度的“硬指標”。除財產、金錢之外,還可以是推薦信、個人履歷等形之於白紙黑字的東西。個人履歷所代表的就是個人信用,那上面有學歷、工作經歷和具體的工作成就,以及証明人的聯系方式和個人信息。
在法制社會裡,個人履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少有人敢於在那上面作假,所列內容一般有據可查,列舉証明人的要求也是一個約束。在英美等法制國家裡,一個聘用單位如果想對申請人有更多了解的話,一般都會私下用申請人所提供的証明人信息進行聯系。所以,申請人過去單位的同事、領導、指導教授等都可以是証明人。在當代社會,人們經常換工作,所以在個人履歷上還得提供自己原來的和現在的雇主的聯系方式。而在法制不彰的社會裡,一紙履歷經常不被當真,於是乎一方面作假履歷滿天飛,另一方面潛規則流行。
但是,一個人在自己的社會有好的信用未必保証在另一個社會裡也有效。研究移民的人類學者發現,許多新移民沒有美國制度所要求的信用紀錄。因此,在創業上面經常遇到瓶頸。於是,移民社區裡就流行著一些來自祖居國的傳統集資方式,標會便是其中之一。美國社會有相當多的韓國移民經營小雜貨店。他們中的許多人就是通過類似標會的方式集資創業。這種情況在海外華人社會裡也存在。這種前資本主義的集資方式在世界上的不少文化裡都有,人類學將此名為“信用流轉群體”。從這一“科學化”的命名中,我們也可以領略,信任的前提確乎為“信用”,一個人必須要“有信用”才“值得信任”。
申請工作要提供履歷不僅是聘任單位的要求,也是申請人表現自我的方式。申請人希望自身的經歷和成績可以打動聘任者。一個人的過去也就成為了重要的信用。個人如此,機構亦然,國家亦然。信用紀錄不好,自然難以得到別人的信任。
一個例子是最近剛被擊斃的連環殺人嫌犯周克華。案件被破,罪犯得到了應有的懲處,應當是好事。但是,案件之后發生的一些事情則反映了信任缺失已經到了什麼程度。執法者不被信任,那還有誰能被信任?有些民眾不相信罪犯是警方擊斃的,甚至還有不少人懷疑被擊斃者根本不是周克華本人。有關這一案件的爭論引發的思考是,為什麼這麼多人不相信官方?這說明政府的信用或者公信力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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