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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帶頭招錄符合法定比例的殘障人士”
在宣海看來,自己的“公考”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反歧視行動。它的意義在於,“為殘疾人爭取平等就業的權利,讓殘疾人參與到社會事務管理中來。”
據了解,考試結束后第2天,宣海就聯合其他殘障人士,向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全國3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出建議信,倡導推廣安徽省專門招錄殘障人士、首設無障礙考場等做法,切實落實殘障人士國家機關內按比例就業制度,保障殘障人士的就業權利。
公益機構“南京天下公”負責人於方強評價道,“安徽省的做法是突破性進展。”但他認為,從目前的形勢看,消除殘疾人就業歧視,仍有漫長的路要走。
我國於2008年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確定了殘障人士按比例就業制度,並在《殘疾人就業條例》中規定,“殘疾人就業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但是,這一規定的落實情況究竟如何呢?
2012年8月,公益機構“南京天下公”以公開申請政府信息的方式,對江蘇、浙江、安徽和上海四地的公務員招錄中的殘障人士數量及比例進行了調查,並發布了《華東殘障公務員招錄調查報告》。
該調查以40個地級市和直轄市上海共41個城市作為樣本,其中僅有18個城市作出了“有效回復”,提供了具體數字。有些城市給出的“無效回復”稱:“沒有具體數字、未統計或信息不存在。”
調查結果顯示,2008年至2011年這4年中,18個地級市共招錄公務員21184人,其中殘障公務員8人,所佔比例為0.03%。有12個城市,4年來從未招錄過1名殘障人士。在有殘障人士招錄的6市中,比例最低的某市為0.04%。
該報告分析說,造成殘疾人在公務員系統就業比例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制度性障礙仍然存在,如原人事部和衛生部2005年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通用體檢標准(試行)》中明確規定,視力殘障人和聽力殘障人不合格﹔監督殘疾人保障法律法規落實的機關級別較低,欠缺獨立性。勞動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和各級殘聯,他們本身也是各地行政機關組成部門或者是接受法律委托的社會團體,難以對整個地方的行政機關招錄公務員的行為形成監督和制約﹔公務員招錄權利救濟機制無力。近年來發生的公務員招錄爭議訴訟案中,絕大多數考生最終敗訴,受害人很難得到有效救濟。
此外,該報告著重指出,各機關缺乏吸納殘障人士就業的動力和壓力。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障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可以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來替代。
“行政機關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無異於將錢從‘左口袋’挪到‘右口袋’,無法對其實行有效監督。”於方強向中國青年報記者打了一個比方。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發布的“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調查報告”也曾指出,國家機關不應適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這是對法律精神的實質違反。同時,國家機關在公務員招錄中,應當按照1.5%的標准為殘障人士預留崗位,將部分適於殘障人士的職位給予定向招錄,這樣才能保障殘疾人擔任公職的權利。
“如果行政機關帶頭招錄符合法定比例的殘障人士,就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對殘疾人的就業問題,全社會都會重視起來。”於方強說。(合肥4月1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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