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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七項政策建議

2013年04月07日13:37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人民網北京4月7日電(記者 萬鵬)2月3日,國務院批轉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把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作為重要任務,具體地說就是“限高”、“擴中”、“提低”,特別是擴大中等收入者比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副研究員王宏最近撰文《如何擴大中等收入勞動者群體》,將視角聚焦到“工薪勞動者及其勞動報酬”上,提出了“中等收入勞動者”概念與收入標准,分析了群體規模與現狀,並就“擴中”路徑及工資調控政策提出相關建議。我們陸續摘選其重要章節,與網友一起探討相關話題。

擴大我國中等收入群體的七項政策建議:

1.通過政府減讓稅費,擴大勞動報酬增長空間,這是通過增量推動存量進行收入分配改革的前提。一是繼續生產稅的結構性減稅,推進營改增范圍。二是加大國企分紅用於充實社保基金比例,研究對低收入群體降低社保繳費負擔。

2.推動勞動力市場建設,夯實市場發揮作用的微觀基礎。我國人口紅利期即將在10-20年結束,當前是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實現經濟轉型”的關鍵時刻。一要盡快清除體制性、制度性障礙,加快統一勞動力市場建設進程,逐漸形成勞資對等局面。二要加快勞動力市場主體建設,既要提高勞動者維權意識和能力、加強工會組織的作用,又要著眼於產業結構升級的戰略部署,通過教育與技能培訓全面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與技能水平。關鍵是整合和充分利用好現有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質量﹔同時政府通過經費投入和政策引導,調動企業提供更具針對性的實戰技能培訓。

3.引導企業讓渡利潤,各類職工按貢獻分享發展成果。首先是企業對資本收益率要有客觀的認識。根據美國經濟學家對美國工業企業的研究表明,競爭市場中多數企業的資本收益率在15%-25%之間,極少數可能會超過35%,但這種高回報率是不能長久的 。其次是企業要完善崗位價值度評估、市場價位對標、績效考核等基礎,合理確定各類崗位的分配關系。最后,政府還有責任研究和推廣已有經驗,幫助和引導企業通過利潤分享或股權激勵等制度創新,真正形成職工分享企業發展成果的機制。非股份制或大股東不願意稀釋股權的股份制企業,適合選用利潤分享等激勵作用和風險小的非股權式機制。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型的股份制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則更適用股權式分享機制,如員工持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

4.引導就業升級,扶持自主創業,擴大中等收入勞動者來源。工業化、城鎮化發展必然帶來就業結構調整和職業結構升級,應當在擴大就業規模的基礎上,根據產業發展政策,引導勞動力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金融服務業、技術服務業等現代服務業集聚。同時在傳統勞動力密集型產業升級、能源開發和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以及旅游業、現代物流業、家庭服務業的大發展中,積極拓展普通勞動者的就業空間。同時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完善扶持政策,鼓勵人才自主創業、科技創業,讓勞動者獲得更高收入,逐步進入中等收入群體。

5.加強工資支付保障與正常增長機制,推動更多低工資勞動者進入中等行列。一要加快工資支付立法進程,明確同工同酬、加班加點、假期工資支付計算基數等老問題,同時加強勞動定額管理。二要進一步提高工資保証金制度和欠薪周轉金制度的強制性,擴大工資保証金的范圍,明確建設發包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和勞務單位在工資支付保障方面的法律責任。三要幫助勞動密集型企業和非公企業建立職工工資與企業效益、勞動生產率提高挂鉤的正常增長機制。四要推進勞動密集型行業的行業集體協商工作,積極探索“以上代下”協商機制,在談判中運用好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價位等政策信息,切實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實效性。

6.強化並用好工資分配調控政策,實現“提低”、“限高”。一是通過立法等途徑提高現行工資調控政策(包括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指導線和工資集體協商等)的強制力。法律出台前,可以借鑒地方經驗,如在制定最低工資標准和工資指導線時認真履行三方會商機制,並以勞動、工會、企聯、工商聯名義聯合發文,或者以地方政府名義發文,提高政策文件的效力。二是在國家層面建立工資調控政策的評估與指導機制,明確並貫徹統一的政策導向。效果最好的做法是“國家先行發布導引、地方細化”。“國家導引”的內容包括:①與宏觀經濟景氣相適應的總體增資幅度空間﹔②不同行業、尤其是壟斷行業與勞動密集型行業的工資增幅空間﹔③不同的地區的工資增幅空間﹔④壟斷性國有企業或工資增長過快國有企業的工資增長空間等。起始階段,建議從國家統一評估做起,即國家對上年各地區的最低工資、工資指導線和國企工資總額管理等政策情況進行評價,包括調控政策幅度與地區物價、勞產率、社平工資等相關指標關系是否合理,不同調控政策之間是否相互銜接,地區間在調資幅度或頻率的橫向比較情況等,總結地區在政策制定方法、程序、調控手段方面的經驗與教訓。三是推動行業最低工資標准和行業工資指導線的試點工作。先從社會關注度較高、問題比較集中的壟斷行業和勞動密集型行業開始,要處理好行業性政策與地方最低工資標准和工資指導線的關系。四是將工資總額的調控范圍調整為“職工薪酬”,即勞動者提供勞動而從用工單位獲得的全部報酬,包括工資、獎金、保險以及福利。從原來窄口徑的“工資管理”擴展到“薪酬管理”,將工資外、制度內的社會保險和福利津補貼統一納入調控口徑,才能真正做到對勞動要素所得分配差距進行調控。

7.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提高收入分配調控功能。一是增強個人所得稅的主體地位,加強稅收體制的收入調節功能。二是在個稅制度設計上“勞動要素收入所得合並納稅、稅率下調”。建議將主要體現勞動要素所得的“工資薪金收入”、“稿酬”和“勞務所得”合並納稅,簡化稅率檔次,最高稅率降低為40%。一則鼓勵勞動就業者通過誠實合法勞動獲得更多收入,二則對勞動要素回報形式一視同仁,體現公平性。三是費用扣除標准中增加隨物價指數的自動調整機制。當然從長期看,個人所得稅法改革方向還是要向家庭申報、綜合課征轉型。

當然在再分配領域,政府還需要提供更廣泛的社會保障與福利體系,擴大教育支出,解決醫療、住房等問題﹔進一步推動農業和農村的現代化建設,增加農民收入,逐步消除城鄉差別。同時,政府還應當推動資本市場發育,合法、合理地增加勞動者的經營性和資產性收入,通過開展財產稅、遺產稅等手段縮小財產性收入的貧富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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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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