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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土地征收救濟的法律規定
吳傳毅
2013年03月23日17:24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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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轉移相對人土地所有權並給予補償的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過程中尤為突出,即便在城鎮化和工業化完成之后,各國在現代化建設的進程當中,土地征收依然是行政機關較為普遍的行政行為。
  美國的土地征收救濟規定。美國土地征收稱之為“最高土地權的行使”。美國憲法規定,“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非有合理補償,不得征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美國土地征收必須具備三個要件:正當法律程序、合理補償和公共使用。正當法律程序是美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在土地征收救濟中同樣適用。合理補償是遵循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包括對土地的直接用途和間接用途的補償。公共使用是征用土地的目的,征用土地必然是基於公共事業建設的需要。對於征用目的之爭,仍然需要通過法律程序來確定。美國土地征收主要包括以下步驟:預先通告﹔政府對征收財產進行評估﹔向被征收方送交評估報告並提出補償價金的初次要約,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約﹔召開公開的聽証會,以說明征收行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對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質疑,可以提起司法程序,迫使政府放棄征收行為﹔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補償數額上無法達成協議,通常由政府方將案件送交法院處理﹔法庭要求雙方分別聘請獨立資產評估師,由獨立資產評估師提出評估報告並在法庭當庭交換﹔雙方最后一次進行補償價金的平等協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將由普通公民組成民事陪審團來確定“合理地補償”價金數額﹔判決生效后,政府在 30天內支付補償金並取得被征收財產。
  英國的土地征收救濟規定。英國制訂了《強制征購土地法》。該法規定,征地部門首先必須証明其征地項目是“一個令人信服的符合公眾利益的案例”,需要証明該項目帶來的好處超過某些被剝奪土地的人受到的損失。當議會確認土地的使用目的有利於公眾之后,用地部門才可以依法獲得強制征用土地的權力。土地征用的補償標准一般應按照其受損利益的市價。“補償金額的確定既可以通過征地當局和所有當事人雙方之間達成的一致意見,又可以採用土地法庭(又稱土地裁判所)裁決的補償費”。英國政府於 1949年頒布了《土地裁判所法案》,設立了兩個裁判所:一是以蘇格蘭為管轄條件的蘇格蘭土地裁判所﹔二是以管轄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土地裁判所。二者在職能和裁判規則等方面有所差異。根據《土地裁判所法案》的規定,土地裁判所的職能主要包括很多方面:一是裁定土地征收補償爭議﹔二是決定有關土地案件上訴權的行使﹔三是裁決有關土地財產權利的歸屬﹔四是審理土地價值評估爭議﹔五是土地稅收爭議上訴﹔六是土地登記爭議上訴﹔七是裁定土地補償爭議﹔八是裁定土地協議爭議﹔九是裁定土地優先購買權爭議﹔十是認定因公共利益造成土地價值損失等等,內容十分寬泛。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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