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的土地征收救濟規定。法國土地法規定,公用征收的申請單位、被征收不動產的所有者和利害關系人,以及與公用征收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因對公用目的發生爭議,不服批准決定的,可以在決定公布之后 2年內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的決定。但是提起訴訟,不影響征收程序繼續進行。申訴人為了避免因征收程序繼續進行可能產生不可彌補的損失,可以請求受訴法院在正式判決之前,暫時停止征收程序。一般情況下,受訴法院不輕易接受這樣的請求。不服普通法院轉移所有權的裁判不能上訴,隻能在收到裁判書后15日內向最高法院提起復核審訴訟,由最高法院審查裁判中是否有法律錯誤﹔不服普通法院確定補償金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后15日內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不服上訴法院關於補償金的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后 2個月內,就法律問題向最高法院提起復核審訴訟。
日本的土地征收救濟規定。日本土地法對土地征收涉及的公共利益有著明確規定。土地征收的資格審批、土地征收的裁決審理、土地征收的調解,都是在土地征收委員會進行。日本國一級行政區的都道府縣都設立了土地征收委員會。土地征收委員會是地方政府專門負責土地征收裁決的行政機構,主要職能是對地方土地的征收和使用進行裁決。土地征收委員會對地方政府首長負責,並獨立行使職權。土地征收委員會設置7名委員,並設置2名以上的候補委員。委員和候補委員從具有豐富經驗和知識的人士中推選,取得都道府縣議會批准后,由都道府縣地方政府知事進行任命。除由政令決定的土地征收委員會外,委員一般不採用專職方式。委員和候補委員任期為三年,除法律規定外,任職期間不能隨意罷免。委員和候補委員按照都道府縣的條例規定領取報酬。土地征收委員會的會議由委員相互推選的會長召集,由半數以上的出席者通過表決決定。另外,土地征收委員會還規定了回避制度,委員若是項目人、土地所有人或者關系人,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等等,則不得參加會議和表決。土地征收委員會對土地的征收和使用一般進行公開審理,但裁決會議不公開。土地所有人和關系人可以在項目認定公告發布后,或在土地征收裁決以前,向項目人提出賠償請求﹔土地所有人、關系人與項目人也可以在審理過程中達成和解。如果對土地征收委員會裁決中的賠償問題存在異議,在收到裁決書的三個月內,土地所有人和關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對土地征收委員會的其他裁決問題,則可以先向建設大臣提起不服申訴。建設大臣認為需要重新進行項目認定和裁決時,則可啟動新一輪的項目認定和土地征收委員會的裁決。此外,根據日本土地征收法規定,土地征收過程中,還有一個矛盾調解程序。在政府的項目資格認定公告正式發布以前,當事人在公益事業用地問題上發生爭議時,由都道府縣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每一個案件的調解,都要有一名調解委員和其他有識之士參加。一旦收到項目認可的批准,公告發布以后,調解委員即中止調解。調解委員結束調解或中止調解時,都必須立即將經過和結果上報都道府縣地方政府的知事。
上述國家關於土地征收糾紛解決的制度具有某些共性:一是以規范權力為基礎,構建糾紛產生的預防機制。首先,通過立法明確和規范土地征收行為。這些國家專門制定了土地征收等專門法律制度,對土地征收的主體、條件、程序以及“公共利益”等具體情形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其次,對土地被征收人進行公平補償。征地補償款或者由政府部門參照市場價格預先確定並公布,或者由政府與被征收人公平議價。再次,注意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建立平等的會話方式。二是保障人權,建立完善的權利救濟體系。首先,通常採取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相結合的模式,救濟手段比較豐富,救濟成本低,救濟程序貫穿土地征收過程的始終。其次,救濟范圍廣。除對補償價款提出異議申請救濟之外,也可以對征地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即征地行為是否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出救濟申請。再次,協商和行政救濟通常被視為糾紛解決的優先模式,大部分糾紛都是通過政府與土地權利人進行協商獲得解決。
(作者系湖南省委黨校教育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