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 理論 >>
學習貫徹十八大精神
多元化的醫療損害救濟機制
程 杰
2013年03月21日10:28   來源:光明日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資料圖片

近年來,醫療糾紛頻發,已經成為全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患者在就醫過程中遭受的醫療損害無法得到良好的救濟是引發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醫療損害既包括因醫療過錯所致的侵權損害,也包括因並發症、醫療意外等醫療風險所致的損害。面對頻發的醫療損害事件,現有的醫療損害救濟機制面臨著諸多困境。第一,救濟程序復雜、及時性較差。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是以司法裁判為主要途徑的延遲性救濟,訴訟程序漫長而復雜,判決的執行也需要時間,醫療損害受害患者難以得到及時的賠償。第二,救濟不確定、不充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由侵權醫療機構或個體承擔責任,賠償能力依賴於責任主體的經濟狀況。醫療損害受害患者往往因責任主體的賠償能力有限,得不到充分的救濟。第三,救濟覆蓋面有限。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是以過錯責任為主的選擇性救濟,將並發症、醫療意外等醫療風險所致損害完全排除在救濟體系之外。因此,有必要構建和完善多元化的醫療損害救濟機制,保障患者在遭受醫療損害時得到及時、充分、全面的救濟,從而有效化解醫療糾紛。

明確醫療損害多元化救濟的理念及其制度構成

西方發達國家對醫療損害進行救濟時,採用了醫療損害多元化救濟的理念。在健全完備的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本國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的特點,建立了適合各自國情的制度,形成了不同的多元化救濟機制。美國擁有龐大的侵權法體系和發達的保險行業,以商業醫療責任保險賠償為醫療損害的主要救濟形式,有些州還建立了特定醫療損害的無過錯補償制度。英國通過國家醫療服務體系為公民提供免費醫療服務,以政府承擔費用、具有社會保險性質的醫療責任保險和非營利性的醫師互助性責任保險為醫療損害的主要救濟形式。法國的《患者權利和衛生系統質量法》構建了以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責任為賠償依據,以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為主要賠償手段,並以醫療意外風險所致損害國家基金補償為賠償補充的醫療損害救濟機制。在確立侵權責任與醫療責任保險賠償的同時,上述各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也為遭受醫療損害的患者提供救濟。

通過對一些發達國家相關制度經驗的梳理能夠發現,在對醫療損害進行救濟時,雖然每個國家的救濟機制各具特色,但多種制度共同協調運作、分擔損失的多元化救濟是其核心理念。這一理念也是在發達國家進入工業社會后經濟不斷發展、社會保障體系日趨完善的歷史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先進經驗,確立醫療損害多元化救濟的理念。在此理念的基礎上,我國多元化的醫療損害救濟機制應由侵權賠償、保險理賠、基金救濟、社會保障等多種制度有機構成。其中,醫療侵權責任法律制度是基礎性制度,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和醫療意外損害社會救濟基金應逐漸成為多元化醫療損害救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是兜底性制度,這種多元化的醫療救濟機制能夠保障醫療損害受害患者得到比較及時、充分、全面的救濟。

(責編:萬鵬、朱書緣)

相關專題
· 十八大報告解讀專題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
48小時排行榜 48小時評論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