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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十八大精神
多元化的醫療損害救濟機制
程 杰
2013年03月21日10:28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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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完善多元化醫療損害救濟機制的具體措施

在確立了醫療損害多元化救濟的理念,明確了多元化醫療損害救濟機制制度構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狀況,構建和完善我國多元化的醫療損害救濟機制的具體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進一步完善醫療侵權責任法律制度。我國《侵權責任法》對統一醫療侵權責任法律的適用、規范醫患間的法律關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關於醫療侵權責任的規定隻有11個條文,篇幅有限。有些條文中的法律概念需要進一步的明確,如“當時的醫療水平”怎樣評判﹔有些條文的內容需要解釋和細化,如醫療告知說明的內容。通過出台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中相關法律適用的問題進行說明和指導,是補充完善醫療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現實可行的方式。關於“當時的醫療水平”的評判,考慮到我國醫療資源分布的嚴重不均衡性,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借鑒日本司法實務中以具體地域、時間、資質三個要素綜合考量確定醫療水平的做法,來指導司法實踐中醫療水平的評判。《侵權責任法》關於醫療告知說明內容隻概括為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比較簡略﹔司法解釋可以結合《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中有關醫療告知說明內容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文進行解釋和細化,使之在實踐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大力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通過點上試驗破題、面上經驗推廣的路徑,選擇一兩個省市作為試點,採取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等方式,借鑒已實行的、較成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經驗,建立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政府可以對中小醫療機構給予保費補貼,以確保試點地區所有醫療機構都有能力投保﹔同時應確立醫療侵權責任損害賠償優先支付責任保險金的原則,賦予醫療責任強制保險中第三人(即患者)直接請求權,以確保遭受醫療損害的患者能夠得到及時、必要的救濟。雖然當前在全國大范圍實行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有一定困難,但在試點地區制度實踐的成功經驗總結和缺陷問題分析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與我國醫療衛生體制相適應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逐步使其成為獲得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主要途徑應是努力的方向。

第三,建立醫療意外損害社會救濟基金。借鑒法國對無過錯醫療行為中受到嚴重損害的患者以國家“團結互助”名義從專項基金中予以救濟的制度,同時結合現有已在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需求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建立醫療意外損害社會救濟基金,對在醫療意外中受到嚴重損害的患者予以救濟是現實可行的措施。救濟基金應為公立的公益基金,由政府、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所有就醫患者共同出資建立,其中政府出資應佔主要部分。基金應明確救濟的范圍、救濟的方式、申請救濟的程序,對於什麼是醫療意外,何種程度為嚴重損害應制定明確的標准﹔另外,基金不應適用於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我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對於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為遭受損害的受害者提供基本和穩定的救濟具有重大意義,但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改善。在險種覆蓋面上,應著力消除城鄉差異,使仍在農村的農民也能參加生育保險等險種﹔在保險水平上,財政補貼應適度對農民、農村進行傾斜,達到城市反哺農村的效果。同時要鼓勵商業保險參與到醫療保險中,加強國家對大病和慢性病患者的保障力度,將體檢費用納入醫保范疇等。

(作者單位: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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