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強
2013年03月21日08:3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政府不能用公益慈善來簡單替代政府公共服務供給的不足,更不能把公益慈善作為新的“錢袋子”工程來運作
已獲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提出公益慈善等四大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前不久出台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則把慈善作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求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
回顧過去幾年公益慈善發展歷程,不難發現它已成為地方社會創新的重要領域。這一趨勢不僅發生在北京、廣東、上海、浙江等地,也席卷了寧夏、四川等中西部地區。不僅諸多蓬勃發展的社會組織參與其中,許多地方政府也把公益慈善領域的建設作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乃至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抓手。然而,在公益慈善浪潮如火如荼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冰火兩重天的“公益困境”,老百姓既不滿於政府公共服務供給的公信力匱乏,也對當前社會組織的透明性、有效性詬病很多。這一困境揭示了我國公益慈善發展面臨一個重要的問題,即政府在公益慈善發展中的定位。
公益慈善與政府的公共服務對應的社會職能有一定的一致性,那麼政府的“為與不為”,就涉及到政府的“大小”問題,還有政府的“有形的手”和“無形的手”問題。
政府的“大小”問題關乎治理范圍的確定,要明晰基本公共服務遞送框架和服務標准,確定政府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和公益慈善工作目標的異同。政府的主體工作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施基於公平、通過法律確定的社會福利體系建設。這與強調志願性和參與性、以對弱勢群體救助為主的公益慈善事業是有所差異的,盡管在一定層面上兩者也相互銜接、相互促進。針對這些該政府有所為的領域,我們更多考量的是政府工作是否規范、到位。在現階段公共服務供給不足的領域,政府不能用公益慈善來簡單替代政府公共服務供給的不足,更不能把公益慈善作為新的“錢袋子”工程來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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