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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解讀全國人大選舉權 反對票棄權票呈常態化
2013年03月16日14:52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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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 反對票、棄權票呈常態化

全國人大投票選舉、表決的方式也在發生變化。

從1954年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到1966年,全國人代會的投票方式基本是鼓掌、舉手、無記名投票並用。

無記名投票,即在候選人名字后的空格畫一個“○”(同意)、“×”(反對)。

在1989年的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表決深圳特區立法權時,274票反對,805票棄權。

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出現反對票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採用更為民主公正的選舉方式——電子表決系統。

1990年,在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每位代表的桌上,安裝了無記名電子表決器,有三個按鍵:綠色“贊成”鍵、紅色“反對”鍵、黃色“棄權”鍵。

兩年后,1992年的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表決關於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時,177票反對,644票棄權。

目前,全國人代會上的反對票、棄權票,已常態化。例如:過去十年的“兩高”報告,贊成率一直在75%左右。

對此,2011年3月16日,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刊發評論稱,近幾年,全國人大的表決,反對票、棄權票佔有一定份額,並呈常態化,成為中國民主政治進步的真實寫照。

電子表決器主要用於表決法律案、預算案、政府工作報告等。但表決決定國務院總理和中央軍委副主席等人選,仍用紙質投票方式。不過,投票方式有所改變。2005年之前,填寫等額選舉票,如贊成候選人,不需要動筆﹔如果反對或棄權,則要做標記。

對此,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王全杰提出了《關於改進選舉和表決方式的議案》。

他認為,贊成不用填選票,反對或棄權才動筆,形式上雖是無記名投票,但眾目睽睽之下,隻要一動筆,就表明了要麼是棄權,要麼是反對。

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中,有一個附件,寫明:無論是投贊成票、反對票還是棄權票,都需要填寫選票。

2010年修訂的選舉法,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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