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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權威解讀國務院機構改革亮點
2013年03月12日09:29   來源: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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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點二

  簡政放權釋放活力

  明確提出 “四個減少”: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減少資質資格許可、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

  “本次改革的另外一個突出亮點是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簡政放權,釋放活力。 ”薛瀾表示,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向市場、社會放權,最大限度地激發市場和社會的活力﹔同時改善和加強宏觀管理,嚴格事后監管,做到不該管的不管不干預,該管的切實管住管好,以此從根本上克服政府職能越位和缺位的問題。

  雖然改革開放后歷次行政體制改革在轉變政府職能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目前政府權責界限仍然不夠清晰,管了大量不該管的事情,抑制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

  這次改革明確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包括“四個減少”——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減少資質資格許可、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改革工商登記制度等舉措,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改革也明確提出要彌補政府職能缺位,加強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把加強政府規制等事后監管手段放到一個極其重要的地位來考慮。

  這次改革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包括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引入競爭機制,探索一業多會,以改變行業協會商會行政化傾

  向,增強其自主性和活力。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這些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成立政治法律類、宗教類等社會組織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代表機構,在申請登記前,仍需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堅持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相信這些改革措施必將對凝聚社會各方力量,繁榮發展社會組織,推進社會管理和社會創新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

(責編:趙晶、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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