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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願這樣。”大森典子道。
2003年9月29日北京時間12時30分,備受世人關注的“九·二九”審判在東京開庭。
審判廳的正方懸挂著日本國旗。國旗下方是審判長片山良廣及兩位助理法官鬆田典浩和北村由裡的審判席。左側是原告席,坐著兩名中國原告李臣、劉振起,還有中國律師蘇向祥和日本律師大森典子。右側被告席上則坐著日本政府的7名官員代表和律師。
中方原告和律師蘇向祥及日方律師開始陳述日本政府不作為,導致傷亡事故的頻頻發生。原告認為,侵華日軍在侵華戰爭中將帶到中國的化學武器及炮彈在戰爭結束前后遺棄和隱匿,而日本國在此后仍將它們放置不問,以至於1974年、1982年、1995年及2003年在中國東北地區相繼發生傷害案件。李臣等13名原告認定日本政府的行為是“不作為”,根據日本國家賠償法,要求日方向中國受害者每人給予20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
審判長提示被告申述,日本官方代表則站起來詭稱:“第一,由於本案事件發生缺乏可預見性和可回避性,所以日本國沒有必須防止傷害發生的義務。第二,有關1974年的事故,由於日本法律規定的20年訴訟有效期已過,因此受害者已經沒有訴訟請求權。第三,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已經放棄了戰爭賠償的請求權。”
原告激烈地反駁道:“如果日方事先通知中方在二戰中遺棄的化學武器的隱匿地點,不可預見性的問題就變成了可預見性的問題,不可回避的問題就變成了可回避性的問題。這隻能說明日本政府戰后多麼的不作為!這是其一。其二,所謂超過20年有效期的問題。原告認為,由於日本政府的不作為,導致超過20年的有效期,這完全是日本政府的過錯!現在是‘受害正在進行’時,后來的兩起事故均沒有超過有效期,你們該作何解釋呢?其三,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中國政府放棄戰爭賠償的請求權,這並不意味著中國政府放棄民間賠償的請求權。這是兩個不同問題的概念,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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