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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勞務派遣中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定義加以明確——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向濫用勞務派遣說“不”

人民網記者  白天亮

2013年02月22日09:0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更重要的是,修正案對“三性”用描述的方式給出了定義,即“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李天國表示,通過這次修正,“臨時性”、“替代性”的概念界定已十分清晰。過去一些用工單位在核心崗位上用“臨時工”、一用幾年甚至十幾年的狀況將得到有力的糾正。

一些人擔心,“輔助性”的定義仍然不夠明確,會不會又被一些用工單位鑽空子?譬如,對航空公司,空姐算不算主營崗位?對銀行,櫃台人員算不算主營崗位?對電視台,一線編輯攝像算不算主營崗位?

李天國認為,崗位成千上萬,甲企業的主營崗位可能是乙企業的非主營崗位,新崗位還在不斷地涌現中。法律不可能就具體的行業企業及崗位做出清晰的“主營”、“非主營”劃分。但是修正案通過比例的方式做出要求,提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目前有關比例的規定還未出台,但李天國認為,肯定會參考國際水平,不會很高。這意味著,即使用工單位稱某些崗位是輔助性的,也不可能大量用勞務派遣人員,還有總比例管著。與此同時,修正案進一步明確了同工同酬原則,要求“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即使是被派遣勞動者,其在基本工資、獎金、年終獎等方面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應與用工單位直接招用的勞動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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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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