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保險金要不要繳個稅?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4日表示,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裡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於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新京報》2月5日)
此論一出,輿論嘩然。按照“法無明文規定既自由”的普適原則,既然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裡沒列入大病醫療保險金須繳個稅的條款,而且也沒列入其他的政策規定,理應免稅,怎麼能由國家稅務總局說了算,說繳就繳的,這也太不把納稅人當根蔥了吧?
不想探究大病醫療保險金繳個稅的合法性問題,而是震驚於稅務部門說一不二的霸道態度。說說另外一個問題,即如何將征稅權“關進籠子”的問題。
對大病醫療保險金征收個稅事關每個人的利益,該不該征,怎麼征,額度是多少,每個方面都與13億人的利益息息相關,這麼重大的事關個人權益的問題,居然可以不經人民討論、同意並授權,單憑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一句話就能決定?!
在財稅領域的技術官僚看來,隻要“稅收三性”(指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還適用,他們就能夠代表政府決定和宣布要不要對某一事項征稅,怎麼征,根本無須征得納稅人的同意授權。殊不知,“稅收三性”乃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具有諸多不合理性。以強制性為例,教科書將其定義為: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此說的最大缺陷在於,隻單方面強調了政府的征稅權,卻忽略了稅的產生過程中納稅人的話語權及對政府用稅的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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