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到的依法治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等內容相呼應,中紀委十八屆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深入地闡釋了新一屆黨中央反腐倡廉的戰略布局,提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十八大報告也提出“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証。”那麼,什麼樣的制度能把權力關住,使權力的行使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呢?
提高懲戒力度,建立不敢腐的懲戒機制
什麼樣的懲戒機制能使“位高權重”的官員不擅權、不謀私、“不敢腐”呢?古今中外,無論是封建統治者還是西方民主國家,都設立了各種懲戒機制,雖然動機不同、效果各異,但其成敗得失,都可供我們借鑒。經濟學家認為,作為理性人的官員在預期的腐敗收益大於預期的腐敗的可能代價的情況下,會選擇腐敗。腐敗的收益是官員收受的賄賂的多少,而代價則是受到的懲罰的大小乘以被懲罰的概率。一個有效的懲戒機制是懲罰的力度大而且發現腐敗被查處的可能性高的機制,使得預期的懲罰遠大於預期的收益,而不敢腐。因而提高懲戒力度是一個通行的做法。香港廉政公署對公務員腐敗的懲罰是在依法判刑的情況下,會取消犯罪者退休后領取的數額不菲的退休金。但是一味的嚴刑峻法並不一定有效。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立下包括活剝人皮在內的嚴刑峻法,以圖威懾大小官員不敢腐敗,但明代的腐敗卻屢禁不止。為什麼歷朝歷代的嚴刑峻法無法有效阻止腐敗呢?因為僅僅提高懲戒力度並不足以有效阻止腐敗,因為一方面很多官員都能通過營私結黨、建立權力庇護關系,從而降低腐敗被發現、被懲罰的概率。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當時的制度缺乏“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因此,我們現在的反腐倡廉,一方面要適當提高懲戒的力度,加強反腐敗的力度,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全黨全國人民相信,“不論什麼人,不論其職務多高,隻要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受到嚴肅追究和嚴厲懲處。”另一方面則是要從防范機制和保障機制上著手。
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機制
什麼是不能腐的防范機制,如何才能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機制?習總書記提出“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隻有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才能做到不能腐,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發生。
黨要管黨,預防腐敗,關鍵在黨。習總書記指出,“各級黨委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有全面領導責任。要堅持和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發揮好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要支持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工作,關心愛護紀檢監察干部。”黨要真正做到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反對任何特權思想、特權現象。而且從一些具體的改進工作作風入手,取信於民。
解決權力過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約的問題,關鍵在於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在黨內要做到加強黨內民主,切實實行民主集中制,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各級黨委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決策權和立法權,各級政府行使執行權,各級黨委紀檢部門、各級人大和司法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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