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改革試驗區的四項改革創新試點
開展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改革創新試點。合理劃分金融監管職責,清晰界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職責邊界。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金融機構和交易場所,應由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統一監管。不涉及公眾利益的,可由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監管原則,並給予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將更多日常監管工作交給駐豫金融管理部門,或交由地方政府負責。整合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職能,完善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體制,實現行業歸口管理。
開展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創新試點。一種思路是探索整合各省轄市城區農村信用社資源組建中原農村商業銀行,或與城市商業銀行相結合組建中原銀行。保持縣域農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穩定,加快組建改制為縣級農商銀行。探索中原農商銀行(或中原銀行)對各縣級農商銀行參股,實現以資本為紐帶的依法管理。強化省農信聯社對全省農村信用社的審計監督和服務職能。另一思路是探索把省農信聯社改制為農村金融控股集團,對市級、縣級農商銀行參股,同時以省轄市為單位整合市區農村信用社組建市級農商銀行,加快縣域農信聯社改制為農商銀行。
開展農村金融差異化監管體制改革試點。對涉農金融機構與城市金融機構進行差異化監管。放寬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比監管考核,強化對農村存款主要用於當地貸款的監管。適度提高對涉農貸款的風險容忍度,實施單獨考核標准。適當降低農村金融機構市場准入門檻,對村鎮銀行主發起行持股比例實施差異化標准,允許民間資本和信托、保險等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支持港澳台資產管理公司在豫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放開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的條件。
開展農村生產要素流轉體制改革試點。圍繞確權辦証、價值評估、產權交易、拍賣變現等關鍵環節建立和完善農村資源要素流轉機制和機構,完善農村抵押擔保制度,擴大農村抵質押物范圍,推動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房屋所有權等資源要素以合理價格進入市場流轉,構建農村資源要素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加快建立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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