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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中央一號文件:改革創新增強農村發展活力
記者 邱玥 何平 李慧
2013年02月01日08:45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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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

宋洪遠說,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培育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既要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又要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獨立農戶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的准入和監管制度。

宋洪遠分析說,之所以出台這樣一個政策,一方面是因為,目前我國缺乏社會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相關准入和監管制度,部分企業動機不純,甚至有不少社會資本打著投資農業的旗號到農村圈地,事后又改變土地用途,造成了不少問題。“設定這項政策,就是要明確三點:首先資本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農業生產經營能力和水平,其次在拿到土地后是否真的在搞農業生產經營,同時參考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另一方面,並不是所有的農產品、所有的農業行業都適合企業化經營,這受到產業鏈長短、價值鏈寬窄影響,政策要鼓勵和引導的是那些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而不是到農村圈地。

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農業經營性組織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現代農業,必須建立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本身就是現代農業的重要組成,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既包括公益性服務也要有經營性服務,是公益性服務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的有機整體。”程慶新說。

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必須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機制,一方面要著力培育新型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重點要解決的是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化問題﹔另一方面要著力發展多元化的服務主體,重點要解決的是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社會化服務的問題,包括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所需要的各種類型的服務。

程慶新認為,在各類服務主體中,供銷合作社具有公益性和經營性雙重特征,在農業社會化服務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發揮供銷社在農業社會化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既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需要,也是供銷合作社自身深化改革的需要。”

健全土地確權登記制度,保障農民權益不受侵害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強調,要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強化對農村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保護。在李國祥看來,土地確權是農村土地實現順利流轉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前提條件,是推進農業現代化、城鎮化,實現二者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

李國祥指出,“三農”問題不能僅僅局限在農村解決,城鄉一體化發展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在繼續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要讓一部分農民工市民化。這樣,就有很多人十分關心市民化后的農業轉移人口原承包的土地如何處理?是讓市民化的農業轉移人口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保留他們的土地承包權?顯然,如果讓轉移農業人口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那麼農民工很可能就不願意市民化﹔反過來,農民變成城市居民了,也不能專心搞農業。如果通過確權賦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民化的農民轉移人口可以把這個土地經營權轉讓出去,既可以獲得租金收入,又有助於實現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因此,土地確權是一個前提。”

李國祥分析指出,農村土地產權問題是制約目前農業農村發展的一個重大問題。如何在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基本框架下,把平均分散到每家每戶的土地變為規模化經營方式,這既是一個難點,也是一個要點。“解決好這個問題就是要在依法、自願、有償的三項基本原則上,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流轉。”

李國祥表示,過去相關政策一直停留在原則性層面,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再次提出“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有效保障農民財產權利”,就是要在這一問題上有所突破,繼續推進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真正做到在搞好規模經營的同時,保障農民權益不受侵害。

在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方面,中央一號文件強調,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既是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的需要,也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實現農民收入倍增目標的重要途徑。”李國祥說,中央一號文件的相關表述及近期有關制度改革的大力推進,真正從制度層面增加了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當中的話語權。(記者 邱玥 何平 李慧)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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