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高質量的制度建構及其良性運行作為重點,提高制度建設科學化水平。改革開放以來,一系列黨內法規和反腐倡廉基礎性法律逐步頒布,廉政制度建設取得一系列成就和突破。同時,對制度本身的合理性、適用性、系統性、簡便性考慮不夠,不利於制度功能的發揮和制度本身生命力的維護。在社會已經發展到一定程度、制度規范逐步建立健全的今天,應當將制度建構的重點放到制度的優化、創新和執行上來。這就要求強化“權利本位”觀念,充分發揮民眾在制度建構及其良性運行中的主體作用。研究囚徒困境以及相關博弈的學者提出,通過反復的博弈,更容易維持合作關系,在民眾參與過程中,會逐步形成民眾自治規則系統——社會規范,包括各種層次:法律規范、道德規范以及行為習慣等。這種社會規范不同於由國家機構自上而下指令性發布的法律規則,是民眾在多次重復自由組合過程中逐步發現為保障個人利益最優而存在著的最優納什均衡。因此,在制度擬定中要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作用,通過各種形式征求和吸納群眾的智慧,避免少數人閉門造車、紙上空談。在價值取向上,要立足於實現和維護人民群眾的福祉,方便群眾而不只是方便管理,要體現出個體權益和公共利益的關聯。在制度執行中,要體現人人平等的剛性,在鼓勵人們遵守制度的同時,對破壞制度的行為給予足夠震懾的懲治。最后,還要加強對制度的全方位監督,避免出現制度模糊、制度執行不力、制度失效、制度虛置的現象,這也是制度價值體現的保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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