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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結構化研討方式在公務員培訓中的應用
2013年01月25日13:45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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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構化研討方式在公務員培訓中的實施

第一,催化師的選擇。在工作方式上,催化師不同於培訓師與咨詢師。他不是指導者,也不是方案提供者﹔他是傾聽者,是思考的引導者,是不良互動方式的干預者。催化師是一位過程專家,通過他的幫助和示范,學員能夠更有效地思考與行動。事實上,催化師是結構化研討成功的關鍵人物,一個成功的催化師,必須具備以下幾點能力:(1)良好的自我心態和情緒調節能力﹔(2)出色的觀察能力與隨機應變的組織能力﹔(3)清晰簡明的語言表達能力﹔(4)具備一定的心理學基礎﹔(5)出色的問題解決技能與系統思維能力﹔(6)具備比較專業的公共管理、行政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識﹔(7)對研討課題具有全面、深入的研究,並具備相關的實踐經驗。可見,結構化研討對於師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不可否認,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從事各個學科專業研究的學術大家逐漸增多,但熟悉培訓規律和催化師職責的專家卻不多。而且,目前從事公務員培訓工作的很多教員都是從校門到院門,理論功底雖強,但實踐經驗比較欠缺,往往無法勝任催化師的工作。因此,要使結構化研討發揮其應盡的作用,必須加強對專業催化師的培訓,實現教員從培訓師到教練,從教練到催化師的身份轉變。在積極培訓現有教員的同時,也可考慮通過競爭上崗、擇優選用的方式,引進專業的催化師團隊,以推進結構化研討方式更廣泛的開展。

第二,研討組的成員組合。公務員培訓組織的關鍵在於充分考慮學員本身的理論知識水平、年齡結構、心理素質、思維方式和興趣愛好等因素,以滿足不同類型的培訓班次、不同層次的培訓對象的培訓需求為目標,激發學員的學習興趣,達到預期的培訓效果。﹝4﹞

傳統的公務員培訓是以個人為核心的,強調單個個體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而結構化研討是以團隊或小組為單位,每一小組以5到10人為宜。在往常的培訓中,一般以學員的自由組合為主,但筆者認為在學員分組時,應考慮本次學員的具體情況,由催化師進行適當的協調。根據差異互補原則,盡量安排不同地域、不同專業背景、不同職位的人分在一組。比如政策研究部門工作人員應與基層實踐部門的工作人員分在一組﹔在東部城市工作的學員應與在中西部城市工作的學員分在一組﹔理工科專業背景的學員可以考慮與文科類的學員在一組進行討論。考慮學員的差異性安排研討組次,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方面,團隊成員的差異性有利於學員間的相互學習,拓展思路,知識互補,經歷互補,通過學習者之間的支持與質疑激發反思與創新﹔另一方面,現代社會政府及公共部門在解決問題和執行公務時,往往更多地以團隊為單位展開,尤其需要不同部門之間的配合,而這種研討方式,能讓公務員進一步了解各部門的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和程序要求,對培養學員的團隊協作能力,強化學員的實際合作能力有重要意義。

第三,研討流程的把握。在研討的過程中,催化師作為整個研討的引導者,必須合理把握節奏。在第一次小組討論中,有可能出現有些學員發言積極,或者發言時間較長,而有些學員比較沉默,不願積極發言,這時催化師應該注意要求學員發言開門見山、言簡意賅,不讓部分學員獨佔大部分討論的時間,從而提高研討的質量和實效,與此同時也能有針對性地提高學員的傾聽能力。對於在研討的過程中出現的個別學員發言偏離研討主題的情況,催化師應該分情況處理,如果偏離不遠或者學員發言跟主題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就不要隨意打斷學員。如果學員的發言偏離主題太遠,且會影響其他學員的思維方向或研討方向的,應該巧妙地打斷。如果學員在討論的過程中,各抒己見,討論過於激烈,觀點爭鋒相對,互不相讓,催化師應該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進行引導,間接地培養學員的說服和包容妥協的能力。當然,在研討的過程中還會出現很多預想不到的情況,這些都需要催化師和學員共同配合予以化解,逐漸培養催化師與學員之間的默契,保証研討有序高效地進行。

第四,研討結果的強化總結。美國學者拉斯卡在對教學方法進行細致的研究后提出了世界上隻有四種基本教學方法,即呈現方法、實踐方法、發現方法、強化方法。其中的強化方法是指在學生作出預期反應后給以獎勵或強化,通過刺激來“加強”學習效果,也可以說,強化方法是一種提高和保持學習動力的教學方法。可見,在培訓結束之后,通過有效的方式對學員學習所得進行強化,對提高培訓效果是至關重要的。

在結構化研討過程中,每個學員都有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但由於結構化研討限制了每一階段研討的主題,流程也很固定,每位學員隻能表達自己的一個觀點,發言具有片段性,而缺乏條理性。學員在傾聽別人觀點后,往往也很難將研討觀點系統化。當然,催化師在結構化研討中既不是培訓師,也不是教練,自然不便發表自己的專業觀點,這就使得結構化研討課程讓學員感覺欠缺專業性、權威性的指導。因此,建議在結構化研討的第三和第四階段有意識的讓相關專家介入其中,對小組的匯報和最后的研討報告進行專業的分析和指導。這種指導不能過於簡單,應該是對理論系統的歸納和梳理,有一定的理論高度和深度。但也不能長篇大論、滔滔不絕,變成自己觀點的陳述而完全置學生的討論內容於不顧。最佳做法是教師在系統闡述自己觀點的同時,一定要對學員的觀點進行適當的評述,同時允許學員保留自己的觀點,引發繼續的思考。筆者認為,通過以上這些歸納、總結、評述的“刺激”方式,應該能夠有效強化學員的學習,進一步激發和保持學員的學習動力。

參考文獻

﹝1﹞方可.教學原理與方法論﹝M﹞.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2002.

﹝2﹞劉士竹.參與式方法在公務員培訓中的運用﹝J﹞.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6)

﹝3﹞徐珍.中外教學法演進﹝M﹞.北京:群言出版社,1996.

﹝4﹞古昀.培訓管理者培訓成果選編﹝M﹞.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7.

[作者簡介]劉俊,國家行政學院博士后。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2012年第12期

(責編:秦華、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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