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依法治國建設
人類未來可以超越治理與被治二元模式,轉中華民族德治仁政與禮法圓融為民主、自由、平等的德治與法治
倫理道德與依法治國,其對象是人,以及由人組成的團體、黨派、國家、社會,無人哪有道德,哪有法治。德治與法治如人之兩腳,鳥之兩翼,雖有左右的差分,但不可或缺。
春秋時期,孔子面臨“禮崩樂壞”的社會亂局,如何化解亂局,孔子主張以德治國,他說:“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以仁德來治理國家,好像天上北斗星,眾星圍繞懷抱著它。為什麼要行仁德之政?他認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不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用政令法律來引導老百姓,用刑罰來規范整齊百姓,百姓可以免於犯罪,但沒有羞恥心。用道德教化引導百姓,用禮制來規范整齊百姓,百姓有羞恥感,就會自覺地約束自己不道德、違法的行為發生。這就是說,法律刑罰是他律的,是外在加給人的條例,而不是出於內心的自覺;道德禮制的引導,是啟發人的道德自覺、自律,就會自覺地遵守法律,不會犯法。但孔子並沒有排斥政刑、法治,而是主張德主刑輔,即其寬猛相濟思想的貫徹,以為法治刑罰的實施必須受禮樂的制約,“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荀子重禮法,“法者,治之端也”,是最重要的治國的方法。
韓非是法術之道的集大成者,主張“以道為常,以法為本”。在常道的指導下,以法為根本。法是著於圖籍的法律條文,由官府施行,公布於百姓。治理必須有法術賞罰,法是衡量犯法不犯法的尺度,具有工具性價值。法又是強國的藥方,“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強弱如是其明矣”。國強是由於法治,國弱是由於輕慢法。家有常業飢荒年不會飢餓,國有常法雖危險不會亡國,法是國家的生命線。
中華民族的刑法從三代以來就已產生,如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湯刑、周代的九刑。以后歷代官修正史如《漢書》、《晉書》、《魏書》、《隋書》、《新唐書》、《舊唐書》、《舊五代史》、《宋史》、《遼史》、《金史》、《元史》、《明史》都修有《刑法志》,記載各朝法律思想總綱、具體條目、立法司法等方面內容,形成中華民族法律制度化。“自魏文侯以李悝為師,造《法經》六篇,至漢蕭何定加三篇,總謂《九章律》,而律之根荄已見。曹魏作《新律》十八篇,晉賈充增損漢魏,為二十篇。北齊后周或並苞其類,或因革其名,所謂十二篇雲者,裁正於唐,而長孫無忌等十九人,承紹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范甚詳,節目甚簡,雖總歸之唐可也。”敘述了法律制度化的過程。
中華民族法律制度,繼承禮法圓融、王霸相雜、德法並行、政刑相兼傳統,如漢律、晉《泰始律》有“刑寬禁簡”的特點。《北齊律》以“適理得情”為指導的特色,其重罪十條的六、七、八、九是講不道、不敬、不孝、不義,是把倫理道德列為重罪。隋代《開皇律》形成法典的體例。《唐律疏議》由長孫無忌等總結前代刑法,提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思想。本用即體用關系,以德禮為量刑罰的根據,以寬簡仁惠為斷獄行刑的原則。無論是德治,抑還法治,其對象都是治理人,都是要人改過從善、遵紀守法,以求社會安定、和諧。在實施德治與法治過程中,被分為治者與被治者。在古代中國,上自皇帝下自各級官吏為治者,在現代有各級政府及其官員;老百姓或人民是被治者或被管理者。人類未來可以超越這種二元模式,轉中華民族德治仁政與禮法圓融為民主、自由、平等的德治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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