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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司法體制改革應體現“三個取向”
李林
2013年01月07日13:59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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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的新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去年“12 4”講話的新要求,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應當更加重視改革的頂層設計,努力使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體現憲法原則和憲法體制,體現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以及體現尊重司法規律和司法屬性的取向。
  體現憲法原則和憲法體制的取向,就是要堅持憲法規定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政治發展目標,堅持以憲法的最高權威、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法律地位推進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堅持憲法思維和憲法權威,增強憲法意識,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在憲法思維看來,立法是以民主為核心價值取向的表達人民意志的“分配正義”,行政是以效率為核心價值取向的實現人民意志的“執行正義”,司法則是以公正為核心價值取向的保障人民意志的“矯正正義”。司法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最后終結機制。司法體制改革體現憲法取向,就是要按照憲法確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國家政權體制和活動准則,堅持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切實保証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保証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絕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最根本的就是要從體制、機制和事實上切實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和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國家屬性,切實保障並依法監督它們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依法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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