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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司法體制改革應體現“三個取向”
李林
2013年01月07日13:59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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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現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取向,就是要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價值和法治原則,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和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國家意志相統一的集中體現,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在依法治國的和平時期和法治社會,法治思維在治理國家和管理社會過程中,是政治思維、意識形態思維、行政思維、經濟思維以及社會思維的集大成者,法治方式在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過程中,是道德方式、政治方式、意識形態方式、行政方式、經濟方式的集大成者。因此,依法辦事,維護社會主義法治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嚴格執法,捍衛社會主義法治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保証公正司法,就是保証黨的事業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應當按照十八大報告和“12 4”講話精神,學會並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研究、設計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體現尊重司法規律和司法屬性的取向,就是要在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關於國家審判權、國家檢察權的合理分工與科學定位的基礎上,在社會主義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軌道上,堅持人民司法的科學性、規律性和客觀性,更加尊重司法規律,認同司法屬性,保障司法權威,維護司法公信力,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使司法制度及其功能真正體現司法的本質要求和屬性特征。
  “三個取向”是對前一階段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補充、完善和發展,而不是對以往司法改革的全面否定和改弦更張。國家政體中之所以有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不同分工,之所以有立法權、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的不同設計,就是因為它們有著不同的角色、功能、價值、職責和運行方式等的不同分工和屬性特征。這些符合國情和人類政治文明發展規律的制度安排和權力分工,在得到國家憲法確認后,就具有憲法上的最高效力,應當得到全面落實。以往有關司法的某些提法和改革,存在與憲法、法治和司法規律內在要求不盡一致的現象。盡管這些現象在過去特定歷史條件下有某些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和依法執政的新形勢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應當盡快調整到體現憲法、法治和司法規律取向的軌道上來。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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