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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過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院長可簽發強制証人出庭令……

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亮點解讀

人民網記者  白  龍

2012年12月25日08:3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制圖:張芳曼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

《解釋》分24章,共548條,7萬多字。《解釋》對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

法院離任人員二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

《解釋》明確規定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同一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有“利益沖突”同案被告人辯護

1998年出台的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實踐反映,這一限定范圍過窄。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能作了分案處理﹔還有的案件,盡管不是共同犯罪,但有關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存在關聯,如系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對這些案件,如允許一名辯護人同時為兩名以上的被告人辯護,也會形成“利益沖突”,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影響案件公正審理。鑒此,《解釋》作了上述完善。

肉刑或變相肉刑取得口供,應當認定為“非法証據”

《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証、書証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作出認定。

進一步明確了申請排除証據的程序

《解釋》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証據的,應當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証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並規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証據的,應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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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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