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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過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院長可簽發強制証人出庭令……

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亮點解讀

人民網記者  白  龍

2012年12月25日08:3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院長可簽發強制証人出庭令強制証人出庭

《解釋》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証人証言有異議,且該証人証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申請法庭通知証人、鑒定人出庭作証,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証人出庭。証人因身患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庭審期間出庭作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但可以通過視頻等方式聽取其証言。經人民法院通知,証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証,法庭對其証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証人証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証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証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不得通過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

《解釋》規定,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據介紹,之所以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傳播庭審情況,主要考慮:實踐中,個別訴訟參與人當庭利用電腦、手機等“直播”庭審情況,試圖引發輿論關注、炒作,制造“輿論壓力”,干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

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無異議並同意,可適用簡易程序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和開庭時均應當詢問被告人是否認罪、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並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隻有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辯護權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訴訟權利,適用簡易程序也必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鑒此,《解釋》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辯護人出庭。

對被告人被判處死緩的上訴案件,二審應開庭審理

《解釋》規定,對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証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二審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同時,特別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審理﹔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即使被告人並未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証據提出異議,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死刑復核期間律師反映意見最高院應在辦公場所聽取

為確保死刑案件質量,《解釋》規定,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並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將採納情況及理由反饋給最高人民檢察院。

明確了指令異地法院再審的原則

為充分保障公民行使申訴權,彌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行使申訴權能力的不足,《解釋》規定申訴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

為切實發揮再審糾錯功能,《解釋》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一般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隻有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的,才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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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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