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再過幾天就是一年一度的“12·4”全國法制宣傳日。與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是現行憲法頒布實施30周年的特殊年份,因而今年法制宣傳日的主題為“弘揚憲法精神,服務科學發展”。30年來,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本期法學講堂,我們特別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教授回顧現行憲法修改的歷史背景、憲法實施后取得的重要成就,並結合黨的十八大報告展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前景。
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實施的。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帥。在紀念現行憲法頒布實施30周年的時刻,回顧歷史,我們有理由振奮﹔展望未來,我們應更加注重依憲治國,使依憲治國成為治國理政的核心理念。
八二憲法凝聚社會共識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目標。而當時施行的憲法,是1978年也就是“文革”結束后不久通過的,受歷史條件的限制和“左”的思想的影響,已經無法適應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與發展要求。1980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議,決定修改憲法,並成立了憲法修改委員會。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當日會議主席團予以公布施行,即現行憲法。1982年憲法的修改是一次凝聚社會共識的過程。當時,許多重要問題都經過了反復論証,按照既從中國實際出發,又吸收人類文明成果的原則最終確定下來。
在此之前,新中國的歷部憲法文本都將基本權利篇章置於國家機構篇章之后。八二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放在“國家機構”之前,這一調整力圖理順國家、社會與個人的關系,體現了憲法對人文精神的追求,凸顯了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
八二憲法的基本出發點是凸顯人的尊嚴和價值,這不僅僅體現為憲法結構的調整,也貫穿在憲法條文之中。十年浩劫使個人的人格和尊嚴遭到嚴重侵害,如何從制度上保障個人的人格尊嚴,成為當時的重要共識。八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憲法還明確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些規定總結了歷史的經驗與教訓,體現了八二憲法的時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