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我國高度重視研究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問題,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目標和三個“最大限度”的總要求,積極推進社會管理理念、體制、機制、制度、方法創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改革開放30年的實踐表明,處於急劇轉型的社會變革時期,一切改革與創新的首要前提條件都是理念、觀念和思維方式的轉變,即先進文化的引領。因為,隻有代表時代發展方向的先進文化才能給改革創新的各項事業以方向的引導、精神的支持和智慧的保障。
一、社會管理創新中倫理觀念的轉變
(一)倫理觀念中的善治思想
社會管理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活動,它既滲透著執政黨的政治倫理,又貫穿著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行政倫理,甚至也關涉到黨和國家機關、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的職業倫理。人所共知,倫理屬於哲學范疇,是文化中的精髓。社會管理創新這一命題中必然地蘊含著深刻的倫理觀念的轉變或重塑。如果從倫理即“道德的哲學”的角度分析,無論是政治倫理、行政倫理還是職業倫理--其最為基本的共同評價標准都集中在善與惡的區分上。善,作為倫理學的核心命題是區分、衡量與評價人與人相互關系的主要尺度。[1]由此又可以看出,社會管理作為國家即統治者、管理者的一項基本活動,其基本的評價標准必須是“善治。”
(二)善治思想的基本內涵
倫理學意義上的善治絕非是抽象的、絕對的概念。評價社會管理是否是“善治”,這種“善治”達到了什麼程度,在理解上不僅要找准視角,而且要把握好內涵。同時,把握好“善治”的概念,又要注意到它是一個歷史的相對的和具體的概念。當前,對善治的評價應當以黨中央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的六個方面的內涵作為基本標准,即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六方面的目標出自於不同的視角,其中包括在理論上把社會具體化為保障人們的基本生存機會、條件和權利的領域,以區別於國家與市場﹔在體制上將社會管理的要素理解為政府的政治職能、社會政策、社會治理、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組織以及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在狀態上將社會的理想目標定位於秩序、公平、正義、自由、效率等價值目標的實現上。總之,這樣的一種“善治”標准是執政黨、政府、社會與公眾的“合意”,在基本的倫理關系上呈現了一種向善的取向﹔同時,又在各自不同的層次、不同的具體內容和不同的具體任務上,共同構成了一種“和而不同”的善治倫理。[2]
(三)善治思想與政治倫理
執政黨提出“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倫理觀念,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基本的理想的經濟社會建設目標,具有強大的社會動員力量。這一目標的實現對於社會主體的人來說具有無可比擬的魅力。尤其在現階段,在社會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的轉型期間,對於人們的心理期待,對於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引領都有著巨大的作用,體現了執政黨同社會公眾的基本價值取向的高度一致性。即是說,這一善治目標的提出體現了執政黨在政治倫理上與時俱進的發展,更體現了政治倫理對行政倫理、職業倫理與社會倫理的統領。毫無疑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必然也是社會管理創新的目標,因而善治的倫理也必然應當是當代社會管理創新的倫理要求。這樣的一個倫理觀念既區別於我國傳統的倫理綱常觀念,又區別於西方資產階級的倫理觀念﹔同時,它汲取了我國傳統的和西方的倫理觀念中有益的營養成分,因而具有了中國社會主義的特色。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首先需要倫理觀念的重塑,要注意用黨的政治倫理、政府的行政倫理以及通行的職業倫理精神來滋潤社會文化,以期用倫理來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建立起一種以尊重與保障人權,即以善治為核心的新型的公共倫理關系。
二、社會管理創新中管理理念的發展
(一)倫理管理
我國五千年的歷史中,可以說主要是倫理的管理。因為,中華民族是十分注重倫理的民族。自有文字記載以來,王權、父權始終是國與家的主宰﹔同時,由於倫理的巨大作用,又使得中華數千年的社會管理形態呈現出家國同構、家國一體的基本特征,並一直綿延下來。這種靠倫理綱常維系的社會管理文化的傳承有其深刻的合理性,存在著堅實厚重的社會根基。這是因為倫理的管理是一種自我管理,一種以自我道德修養為條件的自律性管理﹔倫理是人的心性中的道德准則,對於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具有至高的保障作用﹔倫理是社會人倫秩序與個體品德修養的統一。倫理的管理順應了人所固有的兩個方面的特征:其一是獨立自主的完整人格、獨立自主的價值觀和獨立自主的行為﹔其二是人需要合群,需要歸屬,需要結群協力,否則,就無法獨立自主。這兩個方面的特征決定人與人之間必然存在著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即倫理關系。在倫理關系中,最重要的是社群中人們公認的共同目標,因共同目標而產生共同規范准則,進而形成共同的行為與善惡評價標准。這就是倫理管理的自我管理得以成立的觀念形態的基礎。[3]因此,“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就成為了倫理道德的鐵律,並進而成為自律性管理的深厚根基。簡而言之,倫理的管理是雙向的、互動的,是以自律為主的管理模式。
(二)權力管理
這是一種基於權力的運用來實現個體或群體所要達到的結果或目標的活動過程。權力的管理是他律的管理,就是統治者、管理者依仗這種支配力量、強制力量來使別人服從,以此來維系群體的存在和目標的達成。在社會群體中,既要有對內部的不同意見、不同行為和違規者的懲治,又要有對外來威脅的防御與抵抗。這就需要有共同的規則來統制。在這個過程中,能力強的成為統治者,弱的成為被統治者。統治者擁有較多的權力。
統治權力的獲得一般有兩種途徑:一種途徑是斗爭,勝者掌權,敗者被統治,處於服從地位,同時也獲得權力者的保護,因此不得不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另一種途徑是權利契約,即統治與被統治的雙方基於友善的選擇,構成一種同盟,建立一種自由的權利契約。然而,這種契約一經生效便不再是自由的契約,而變成了脅迫性契約,因為他必須遵守相應的條款,否則就遭受懲治。就一般國家政府的社會管理權而言,這兩種獲得方式往往兼而有之。正因如此,為了協調政府權力與個人自由之間的關系,才有了法治與法律。法律是理性的,它不僅有效遏制個人對自由更多更大的要求,也要有效制約政府對權力的更多更大的要求,所以,法律作為工具,既保障自由,又保障權威。可見,無論基於法治的管理還是基於強者威權的管理,都屬於權力的管理。權力的管理必然以暴力、強制力為支撐,否則就失去效能。簡言之,權力的管理是單向度、自上而下的,是他律的管理模式。
(三)公共治理
公共治理是由開放的公共管理與廣泛的公眾參與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具有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依據多樣化、治理方式多樣化等典型特征。公共治理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還包括其他公權力主體如行業協會、自治團體等﹔公共治理的依據不僅包括國家立法,還包括社會共同體形成的規則,甚至包括不同主體間的協議等﹔公共治理的方式選擇上能使用非強制方式的就不用強制方式,能用雙方協商解決的方式,就不用單方強制的方式,能用自治的方式就不用他治,遵照先市場后社會、再政府的選擇標准,實現治理方式的多元化、民主化與市場化。在這樣的治理模式中所有治理主體都應責權一致,即沒有權力不受監督,沒有權利不受救濟,都應承擔違法責任。
人類社會自有階級以來,其管理方式無論有多少種,其實質不外乎以上三種類型。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公共治理模式中既包含了權力的管理,又包含了倫理的管理﹔同時,它既區別於權力的管理,又區別於倫理的管理。作為一種管理文化,形成了對權力管理與倫理管理的文化觀念的超越,使社會管理文化觀念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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