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會管理創新中思維方式的嬗變
(一)社會管理創新的理性嬗變
馬克斯?韋伯認為,人們的基本行為方式有兩類:理性行為與非理性行為。區分兩類行為的標准在於該行為是屬於價值、目的、實體系統,還是屬於事實、手段和形式系統。屬於前者的是價值理性也稱實質理性﹔屬於后者的是工具理性,也稱形式理性。
其一,價值理性。價值的概念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十分重要。價值是客體對主體的有用性,即“效用”。同時,價值首先指的是人們所希望的和追求的“好”生活,是人們對“存在”的目的性的表征。即是說,價值是由現實趨向理想的一種“向度”,它在人們的觀念世界樹立起一個追求完滿和趨向終極的價值觀﹔進而,既引導人們追求自身的利益,協調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又能夠召喚人們不斷地走向更高的精神境界,實現自由而又全面的發展。
其二,工具理性。有一種認識,認為價值就是等同於利益,把價值簡約化為“利益”﹔進而把利益作為終極的目標,那就必然要產生一種近視而又功利的價值觀,即以外在的形式化的官職、金錢、稱號、待遇等等作為人的價值尺度,而由於隻重視了外在的東西,也就自然地輕視了人的思想情感、人格尊嚴、道德品德、真才實學等等精神世界的東西。結果,形成為一種功利化和工具性的理解。這種理解或觀念產生的就是工具理性。
其三,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比較。價值理性是一種主觀合理性,是關於不同的價值之間的邏輯關系的認識與判斷。比如,在效用價值、利益價值、人文價值等不同的價值之間,人們要做出取舍、優先、主次和排序的判斷,這正是價值理性根源所在。它關乎到人們的社會行動的目的是否合於自己的價值判斷。工具理性是一種客觀合理性,是關於不同“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判斷。在社會行動上,工具理性表現為行動者對行動能否達成目的的考量。價值理性往往重視目的與意義的合理性,而不關心能否在實踐中得以實現﹔工具理性則隻關心目的能否實現,而不問行動的目的是否正確與合理。因而,價值理性隻解決了“為什麼”的問題,工具理性隻解決了行動過程中的技術性問題。二者均有所偏頗。
其四,社會管理創新中融合性思維的理性。社會管理創新作為一項社會行動,必須要有理性指導,而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無疑是二元對立的沖突性思維方式的產物。同時,兩種不同類型的理性又有著各自的長處﹔盡管工具理性不關心價值目標的合理性,但它重視行動中的程序性的價值標准,並且依賴實踐中的一系列原則性、規范性的價值要求,因而成為任何價值目標得以實現的保障﹔價值理性雖然是形而上的抽象認識,但它關注行動的目的所依據的價值標准是否合於公平正義的原則,因而它能為行動提供價值的取向,並對行動實踐中的權力、利益和義務的劃分起著主導的作用。因此,用融合式思維方式去整合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在整合中發揮價值理性的主導作用,同時又發揮工具理性的實踐保障作用,最終使社會管理創新活動有一個正確的理性指導,實現從理念、體制、機制到方式、方法的全面創新。因此,融合式思維方式必然成為當今世界上一種獨具特色又值得國際社會倡導的新型思維方式。[4]
(二)社會管理創新的方式嬗變
我們黨在引領和諧社會建設過程中,改變了以強力來壓制矛盾的方式,而代之以更為文明、平和的方式來實現社會新的整合。如果以革命與專政的思維來看待當前現實社會中的矛盾沖突,大量出現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都危及到了地方政權和地方的社會秩序,因之對其施以撻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也有著充分的理由。在社會管理的實踐中,不少影響較大事件的處置都能看到當地黨委政府乃至相關部門陳舊思維方式的存在。然而,這與黨在新時期新階段的社會管理思維方式卻是相悖的。
在近十余年間黨的文獻或高層領導人的講話中,都把大量出現的社會矛盾沖突問題視為“人民內部矛盾”。這就是融合式思維主導的結果,體現的是黨對多元社會中矛盾沖突的包容與寬容。因此,黨中央把化解社會矛盾、公正規范執法、創新社會管理作為政法機關乃至各級黨政領導和機關的基本任務,目的就是通過多種手段來實現對轉型期社會分化的新的整合,最終誕生出一個全新的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社會管理體系。
在融合式思維方式的主導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社會管理創新都要盡量採取非強制的方式、協調解決的方式和自治自律的方式來實現社會管理。當然,站在單一角度上看,這種新型的社會管理范式有使得某項政府職能被“邊緣化”的感覺,但這種創新的方向和意義卻是不容置疑的。用融合式思維去主導,那些非強制的、協商解決的和自治的社會矛盾解決方式,不僅可以作為社會管理的法治方式的補充,而且也同樣可以通過立法來予以解決,以實現社會管理方式和社會管理資源的整合。
(三)社會管理創新的體制嬗變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誕生不可避免地引發了公民社會同政治國家的分化,其直接的結果是大量的人員從“單位制”社會中走出來,成為“原子化”、“碎片化”的“社會人”。我們看到,在“國家-社會”的社會管理格局中就缺少了必不可少的中間環節。[5]“原子化碎片化的社會人”的大量存在使得社會問題增多,社會管理難度加大,而重回“國家-單位-個人”的社會管理格局又絕無可能,因而就必須要創新社會管理。
如何實施對“社會人”的管理已經成為一道當代中國獨有的難題。對此,黨中央提出了又有活力又有秩序,即維護社會動態穩定的目標要求。在實現方式上,有觀點主張“小政府、大社會”的格局﹔也有觀點反對,認為不少大國都是“大政府”,並提醒和警示在社會管理創新方面不要落入公民社會的陷阱。融合式思維告訴我們,國家與社會在政治生態上並不一定是彼此對立的。建國后幾十年中,強大的政治國家遮蔽了社會獨步運行的需求,當然更壓縮了社會存在的空間,在一定意義上束縛或禁錮了社會的活力。這也是改革開放的邏輯起點。但中國的國情又告訴我們,一個脫胎於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新社會,距離公民社會乃至市民社會的培育與成熟的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或者說,我們不可以完全復制西方國家的社會管理模式,必須依照中國的國情在融合式思維主導下去創新社會管理。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就是目前為止最為理想的格局。
在這一格局中,社會協同有著豐富的內涵。以社會組織為例,新中國成立后,一直堅持“一黨制領導”和“多黨制參政”相結合,各參政黨也同樣屬於“社會組織”的范疇﹔工會、共青團、婦聯三大人民團體是連結黨和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居委會、村委會作為社會基層自治組織已經存在了60多年,盡管其自治能力尚有待增強,但仍不失其社會組織的基本性質﹔大量存在的企業單位雖然失去了計劃經濟時期“政治控制”的屬性與功能,但其對企業人員的管理功能以及其社會管理的責任仍然部分地存在並發揮著作用。同時,社會慈善組織、志願者及其組織、行業組織、各類農村經濟組織,以及其他類型的民間組織在當今社會已見雛形。當然,他們還不夠完善、不夠規范,甚至還存在不少實踐中的問題,但至少在中國特色的新型的社會管理格局中他們不能缺位,各類非政府的社會組織與上述基層自治組織,人民團體、企業組織等作為社會結構的基本形態也都在社會管理體制內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它是在融合式思維方式主導下獨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新型而有效的社會管理體系。[6]
綜上所述,當前的這場社會管理創新活動,從根本上說是一次深刻的包括倫理觀念、管理理念和思維方式在內的文化觀念的變革,而隻有在先進的文化觀念的引領下,整體社會管理創新才可能有正確的方向、適當的節奏和顯著的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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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行政管理改革》201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