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16日14:36 来源:《求是》
核心要点:
■ 古往今来,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是,法治也不是万能的,治国理政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惩戒。
■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立法脱离了人之常情,背离了公平正义,失掉了道德之善,所立之法便难以成为良法。恶法的实施则贻害无穷。文明执法、公正司法本身就是对道德的捍卫。司法不公,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执法、司法如果失掉了惩恶扬善的功能,其本身就会成为罪恶的根源。守法是一种善,违法是严重的失德。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实施才能实现良法善治。
■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这是法治国家的精神要素。道德要发挥作用,必须提升全社会的道德素养,这是以德治国的文化基础。
■ 中国古代有“以吏为师”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既要有“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也要有“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的君子之范。抓住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德法结合的根本。
■ 毋须借助宗教,即能解决人的终极精神需求和行为选择,这是中华文化的优势所在。为什么中华文明能经受住各种冲击而坚守根基?其中的原因很多,但很重要的一条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中国政治文化基因。自秦统一中国后,历代统治者都无一例外地利用法律维护中央权威,利用法治和德治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主题为“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的第37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讲话深刻揭示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阐明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为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
一、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与道德同属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本质是相同的,但产生方式、实施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和功能作用是不同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不同的地位和功能。法治,就是发挥法律规范作用,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用法律准绳规范社会行为、社会生活、国家治理。德治,就是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思想道德觉悟,用道德引导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早在十年前,习近平总书记还在浙江工作时就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出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的高度概括。古往今来,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是,法治也不是万能的,治国理政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惩戒。由此他得出结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这个结论是关于法律与道德辩证关系的深刻揭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原理。
二、德法合治,历史瑰宝
在绵延近五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政治文化。德治、法治的思想和实践贯穿中国历朝历代,德法合治实则是中华政治文明的瑰宝,是中国古代王朝兴衰更替的基因密码。早在两千多年前,周公就提出“敬德保民”“明德慎罚”。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隆礼重法”。汉代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到了唐代,人们更是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一方面推行德治,通过“贞观修礼”建立一整套道德体系;一方面推行法治,制定严密的法典——《唐律》。宋元明清时期基本延续了德法合治的传统。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如汉唐时期的盛世,正是礼法并举、德法合治的时期。反之,单纯德治如周代,最终导致礼崩乐坏天下大乱;而单纯法治如秦代,则最终导致二世而亡。域外经验也是如此。历史证明,凡是既注重法治又注重德治的国家,治理效果都比较好;单纯靠法治或德治,都难以把国家治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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