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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探路者实干家【2】

杨克勤

2016年06月17日16:13   来源:求是

原标题:当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探路者实干家

  把握规律抓落实。本轮司法体制改革,通过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和办案运行机制,着力去除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人员管理混同化等弊端,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保障司法责任制有效落实,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央的这些改革举措,都是按照司法工作深层次规律作出的重大部署,都是我们在改革试点中必须认真抓好的重大任务。吉林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对司法规律、检察工作规律的研究,特别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始终坚持“责任本位、以责赋权”,按照检察工作的司法性、监督性、行政性不同特点,制定了覆盖全部司法办案主体的责权清单,区分不同情况赋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变办案三级审批为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独立负责,实行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制,使检察官真正成为了办案主体、责任主体。

  领导带头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事业成功的原因很多,奋发有为是主要因素。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劲头,积极寻找克服困难的具体对策,真正成为带领人民群众战风险、渡难关的主心骨。改革千难万难,领导带头就不难。吉林省检察院坚持以上率下、领导带头,充分发挥省检察院机关和领导干部在改革试点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在改革中当标杆、作表率,敢于喊出“向我看齐”。省检察院16位院领导中有9位主动提出不进员额,全省97个检察院领导班子中有339人主动退出员额,占领导干部总数的38.4%。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带动大批检察人员在改革中以大局为重,从而减轻了压力,化解了矛盾,促进了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进取意识,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工作难度大。我们要紧紧围绕中央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紧紧围绕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履职尽责。要有效防控经济转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稳妥处理好国企改革、金融、房地产等领域各类案件。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突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着力促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坚持“办案考虑发展”,认真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对已经被羁押的,允许其在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下,继续安排企业生产经营。对事实已经查清的,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尽量避免把涉案企业“一棍子打死”问题发生。

  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认真回应和解决群众最关心、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司法问题,切实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要建立社会治安形势动态分析和司法机关治安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打击网络、金融、电信等领域新型犯罪的能力,依法有效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全面建立法治化的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和依法终结制度,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切实增进社会和谐。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结合深入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在互联网上依法全面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和案件程序性信息,加快一站式“检务大厅”建设,完善各项司法便民措施。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全力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突出问题,坚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全面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补齐民事行政检察这块法律监督工作的“短板”,不断完善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开展全程监督的机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着力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练好法律监督的“内功”。完善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案件评查机制、业务考核机制,全面建立规范司法长效机制,切实把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落到实处。发挥好法律监督的“外功”。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增强引导侦查、指控犯罪、监督纠正诉讼违法行为的能力,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

  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全面加强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以检察人员素质能力的提升,带动检察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要不断深化检察官分类管理改革,分别建立符合各类检察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使各类检察人员沿着不同的职业发展方向实现职业化、专业化。建立多元化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从优秀法律学者和律师中遴选检察官制度,加强检察官与法官、律师、法律教学人员间的交流锻炼。全面加强从严治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建立不称职检察人员惩戒和退出机制,保持队伍纯洁。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落实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提高检察人员政治经济待遇,增加检察职业吸引力,增强检察人员职业荣誉感,真正让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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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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