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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2】

2016年06月15日14:3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从民为邦本论述看中国古代民本思想

《尚书·五子之歌》中提出“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由此奠定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基石。西汉贾谊从总结秦亡的教训中提出了国以民为本的命题,他说,“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管子说:“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孟子还提出了一个千古不朽的命题:“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唐太宗李世民鉴于隋亡的历史教训,认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并说“朕每日坐朝,欲出一言,即思此一言于百姓有利益否?所以不敢多言”。

为了得民心以使本固邦宁,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提出了“爱民则安,富民则强”的观点。荀子说:“故君人者,爱民而安。”成书于战国时代的《六韬·文韬国务》说:“善为国者,驭民如父母之爱子,如兄之爱弟。见其饥寒则为之忧,见其劳苦则为之悲。赏罚如加于身,赋敛如取己物。此爱民之道也。”孔子强调只有百姓富裕才能使国家富强:“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为了富民养民,历代也在立法建制上予以保障。如保护自然生态平衡,使民获得良好的生存环境;田土均之,使民获得生产手段;轻徭薄赋,使民有可能进行扩大再生产。

从以上约略谈到的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几个方面,已经可以看出民本思想的内容是何等的丰富。中华民族的历史经历五千年而从未中断,中华文化的辉煌成就,都雄辩地证明了人民的伟大贡献。古圣先贤关于民本的思想论述许多是有现实意义的,值得认真总结。

从古代法治思维与法学著作看中华法文化价值

管子提出的“以法治国”,是法家思想最高的综合,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第一声法治呐喊。此后,法为“治国之具”便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共识。无论是汉族的统一政权,还是少数民族的地方政权,立国之始都积极立法。北魏孝文帝“凡立法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

在司法方面,法家主张援法断罪。至晋朝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此义明确表达了罪刑法定的认识,是否已形成法律条文,由于《晋律》已佚,不得而知。但从北周和唐朝关于律法断罪的法律规定中,可以推测晋律已将刘颂的建议法律化了。特别是《唐律疏议》的“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被此后历代传承,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原则。它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却早于西方一千多年。

在法治思想的影响下,也产生了具有特殊形式和特殊发展规律的法学。中国古代典籍中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但不能就此否定中国古代特有的“法学”的存在。中国古代法学可以分为先秦和秦汉以后两个时期。

先秦时期的法学出自诸子百家,多为抽象地论述法律,类似于今天的“法理学”或“法哲学”,如“以私害法,其乱甚于无法”。慎到说:“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此语出自商鞅,他在变法时受到以太子为首的旧贵族的抵制,有感而发。在专制制度下,法之行与不行只能取决于上。吏民知法,互不相侵。商鞅说:“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此语出自韩非,是他从春秋以来诸国的兴衰中得出的结论。

秦汉以后中国古代法学进入注释法学时期,《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就是官定的释律之作。由于秦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政策,所以只有官方释律而无私家注律。两汉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得经学大儒开始注律,并得到官府的认可,出现了聚徒讲授、子孙世守其业的现象,达到了律学发展史上的第一次高峰。

汉以后魏晋律学家也多为经学大师,律学虽仍为经学的附庸,但已出现“科学注律”的倾向。

唐朝注律由官府执掌,《唐律》的“疏议”就是官方注律的主要成果。它在推原律义、考镜源流、实例释律方面,都进行了言简意赅的阐释,成为后世注律的典范,是律学史上的第二次高峰。

宋朝律学重点在司法实践,出现了《名公书判清明集》、《棠阴比事》、《折狱龟鉴》、《洗冤集录》等律学著作,是宋代应用律学的代表。

明清时期出于加强司法的需要和弥补官吏法律知识的阙如,允许私家注律,出现了众多有影响的律学家。如,王樵、王肯堂父子,雷梦麟,沈之奇,王明德,吴坛,黄六鸿,汪辉祖,薛允升,沈家本等人,其写作的风格和门类各有千秋。

以清律学为例,第一,是司法应用类律学。其代表作为王明德所著《读律佩觿》,其他如《例案全集》、《刑案汇览》、《学案初模》、《驳案新编》、《洗冤录详义》等。第二,是辑注、考证类律学。辑注类以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为代表,考证类以吴坛《大清律例通考》为代表。第三,是通俗类律学。以蔡逢年、蔡嵩年兄弟所撰《律例便览》为代表,此外还有《明法指掌》、《大清律例歌诀》等。第四,是律例比较类律学。其代表作为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第五,是判牍类。主要如《徐公谳词》、《樊山判牍》、《吴中判牍》等。第六,是学治类律学。代表作为黄六鸿撰《福惠全书》,此书备受为官者推崇。

清朝注律官私并举,队伍庞大,而且门类齐全,群书竞献,绵延近二百年之久,是律学史上的第三次高峰。律学著作因着眼于司法实际的需要,因此其理论与思想的深度不如先秦的古典法学。但因所注释的律文多为刑法典,因此注释中也表达了刑法学、司法学甚至历史法学方面的学术见解。

总括上述可见,中华法制文明是早熟的,中华法文化的底蕴是深厚的,在治国理政上的经验是丰富的,显示了中华民族先哲们高超的政治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我们要从这座宏伟的智库中继承宝贵的遗产,为拓展自主创新的法治之路服务。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摘自2016年1月21日、26日《中国社会科学报》)

来源:《红旗文摘》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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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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