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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法解读与前瞻【2】

2016年06月07日09:51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原标题:“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法解读与前瞻

2016年之后,欧美能否继续“任性”?

蒲凌尘称,“市场经济地位最为核心的问题是采用何种方法来计算倾销幅度。”那么,2016年之后,美国和欧盟等成员将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采用什么样的规则和方法?会有怎样的变化?陈卫东认为,从理论上存在两种可能:

第一,继续适用“替代国”方法。虽然《加入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终止适用,但是《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和《反倾销协议》适用于对华反倾销调查。作为GATT时期针对前苏东国家的“替代国”价格做法在乌拉圭回合后的残留物,《反倾销协议》中也存在“替代国价格条款”,即第2条第7款。该条款规定:“本条不损害1994年GATT附件一中对第6条第1款的第2项补充规定。”而该“补充规定”为“各方认识到,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成员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理论上,既然《反倾销协议》适用于对华反倾销调查,第2条第7款下的“替代国”价格条款也可适用。然而,根据“补充规定”,“替代国价格”这一特殊方法的适用范围有明显的限制,即限于“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垄断”,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同时要求“存在特殊困难”。“而中国当前的经济贸易体制已远非前苏联时期可比,即使美国和欧盟要牵强援引《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7款,它们也很难证实中国的现行体制符合上述适用条件。”因此,实践中美欧等国家依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7款对华继续适用替代国价格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拒绝适用中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采用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的方式。在反倾销调查中,通过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来计算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的规定,国内价格的计算方法一般是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也就是说,在针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时候,本来应该用中国的国内价格。”但是,在《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下,在没有国内销售、或国内销售过低、或所谓的“特殊市场情况”等三种情况下,可以用出口国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或者用“结构价格”来计算正当价值。美国和欧盟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可能以中国未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或中国是“非市场经济”本身为由,认定中国“国内市场存在特殊情况”,因而拒绝适用中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转而采用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尽管与原有的替代国价格相比,这种方法对中国的不利影响要小得多,但仍然不容忽视。其中,适用结构价格对中国尤其不利。”如果采用结构价格方法,相关价格要素并非实际存在的而是调查官员拟制计算而成,进口国调查机构仍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将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上调。

从实践来看,蒲凌尘进一步表示,“从欧美等WTO成员角度,市场经济地位认定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替代国’方法有一定的关联度。但是,(a)(ii)的失效自然解决了中国企业面临的‘替代国’的做法。目前,我们并不确定欧盟等成员国如何操作,只能等2016年之后再看,有可能会附加一些条件,或增大中国应诉企业的举证负担。”

陈卫东补充道,最极端的情况是,2016年12月11日之后,美国和欧盟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维持“替代国”方法。但是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到WTO起诉美欧来维权。“第15条明确规定,美欧对华反倾销维持了近40年的“替代国”做法可以休矣。”(记者 高妍蕊 姜 巍 张菀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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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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