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
欧盟应遵守国际义务,终止第三国替代方法
尽管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段存在不同理解,但是欧盟委员会法律评估承认《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部分条款将届满失效,欧洲议会内部法律评估也认为2016年12月11日之后不以中国价格为基准的替代方法不再可用。
不过,欧洲议会内部法律意见又认为,上述结论并不妨碍a项解释为如果相关产业显示未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时仍可采取替代方法。有批评指出,如果采纳这种解释,将使ii目的届满失效完全失去法律意义。
中方要求欧盟履行国际承诺和终止第三国替代方法的诉求是站得住脚的。根据第15段d项:“无论如何(In any event)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依条约的整体解释,“无论如何”应排除上述欧洲议会法律评估的观点。不仅如此,中方的诉求还可从WTO裁决中找到支持,WTO上诉机构在欧共体紧固件案件中指出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特殊规则”将于2016年到期。
预防采用所谓“非标准方法”
2016年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影响评估概念文件,提出三种可能采取的对策:方案一,维持当前立法和实践不变;方案二,简单地将中国从欧盟反倾销立法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清单中删除,一般性地适用标准反倾销计算方法,仅以个案方式处理中国特定产业的非市场经济情形;方案三,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清单中删除,同时修改欧盟贸易防御中计算倾销的方法。针对中国的情况设计全新的条款,包括:(1)如果存在出口价格或成本严重扭曲的所谓“特殊市场状况”,则采用参考第三国的成本调整方法;(2)加入延续现有反倾销措施的祖父条款;(3)限制在双反案件中使用“轻税规则”等。欧洲议会决议则建议欧盟在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采取所谓“非标准方法”,同时敦促欧盟针对中国修改贸易防御工具。由于方案二的个案分析与方案三的成本调整方法都属于非标准方式,欧洲议会决议并未在方案二和方案三作出明确的选择。
方案二对于欧盟修法程序而言较为简单,仅是将中国从清单中删除,并不涉及欧盟反倾销实质规则的改变。但是,针对特别产业的个案分析方式在欧盟反倾销基础立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
方案三比较复杂,系将欧盟实践中采用的成本调整方法编纂为成文立法,然而成本调整方法涉嫌违反世贸规则,该方案很可能得不到WTO上诉机构的支持。今年3月2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对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案(DS473)作出报告,否定了欧盟的成本调整方法。欧盟已提出上诉,目前尚待上诉机构做出最终裁定。
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欧盟委员会尚未提交修法草案。据称,欧盟委员会将于本周公布影响评估草案以及公众咨询结论,7月欧盟还将就此问题进行讨论。按此进度,欧盟在近期内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修法草案的可能性不大。
目前欧盟成员国对2016年后是否延续非市场经济方法存在分歧。据称,意大利等南欧国家支持德国和法国提出的立场,比利时也转向支持此方法。丹麦、瑞典、芬兰、荷兰和英国则反对继续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正是因为北欧等国反对,早在2013年提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修订条例迟迟无法通过。
对于欧洲议会决议和德法立场文件,我方需预防欧盟继续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做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预案,同时继续做欧盟成员国的工作,争取获得北欧和东欧国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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