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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推进审批改革的地方做法及建议

刘义成 张 亮

2016年05月10日15:59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原标题:当前推进审批改革的地方做法及建议

自2013年至今,本届政府开展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工作已有三年左右,各地深入推进,在审批流程再造、简化程序与要件、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互联网+”创新以及便民利民等方面开展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很大成效,值得研究借鉴。

与此同时,也存在审批制度不健全、部门职能转变不到位及审批效能不高、审批权限下放不彻底等问题。今后应牢牢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工作核心,进一步加强审批制度化与法制化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应用与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认真开展改革政策效果评估,推进地方审批改革不断深化。

各地的典型经验做法

(一)关于审批流程的系统性再造

再造与完善审批流程是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按照国家要求并借鉴一些成熟做法,将原来的“串联式”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已成为普遍做法;同时各地在标准制定、机制构建、职能整合与审批权相对集中等方面也做了很多探索。标准制定方面,主要是将事项设定与联办机制相结合,依法编制并发布实施单个事项的行政审批标准,推动联合审批,使行政审批拥有共同的行为准则。机制构建方面,主要是建立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机制及定期跟踪督促并协调解决问题的跟踪服务机制等。职能整合与审批权相对集中方面,典型做法是成立专门的行政审批部门,将分散于各部门的审批权集中在该审批部门执行,有些地方则进一步整合审批部门与人员,将审批事项参照大行业类别设立社会类、经济类、建设类等相对集中的审批部门,按照“一岗多能、一人多专”的要求建立专业审批队伍,一个窗口办理多个事项。还有的地方开展区镇街两级事权划分,镇街便民服务中心以群众为中心,突出“便民利民”,贴近群众生产生活,让群众办事不出镇街;区行政服务中心则以企业为中心,突出“服务企业”,从而达到审批权集中行使、便民利企的目标。

(二)关于审批程序和要件的简化

审批程序和要件是否真正简化,是衡量简政放权工作效果最直接和最显现的标尺。各地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开创性的尝试,在审批程序方面主要是进行“归类简化”,如在特定区域针对同类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即对有关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水资源论证、气象及交通影响评价等,由所在地政府或园区出资委托中介机构逐区域进行评估,在区内的企业都可无偿使用这一评估报告,单个项目不再办理上述事项对应的审批手续。有些地方则对是否能简化实行分类管理,如在环评方面,对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一般项目可由主管部门直接出具技术评估意见,不涉及重要环境敏感区的水利、道路、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项目采取专家技术函审方式,以上规定之外的项目则需专家技术会审。在要件简化方面,主要是“资料共享”,通过建设网上批文资料共享信息库,实现审批材料多部门共享,不再向办事群众重复收取资料,实现一个项目、一套材料、一次收取。

(三)关于审批事项的前置与后置

“前置改后置”是简化审批、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地按照国家要求对正在实施的前置审批事项积极清理,除少数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作为前置审批外,企业投资项目基本只对用地、选址两项事项保留前置审批。一些地方还对“前置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灵活处理,如“模拟审批”的做法,即前置审批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出具注有“模拟”字样的审批文件,后置部门将前置部门模拟审批文件作为要件,先期审查其他材料,在前置部门审批结束后,以正式审批文件替换模拟审批文件,同时完成审批工作。还有的地方采取“审批后置、开工优先”的做法,将部分与开工关联不大的审批事项(如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审批等)放在施工过程同步进行,从而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四)关于对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管理与培育

中介机构是协助审批部门更科学有效开展审批工作的重要主体,是否有能力承接政府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能否实现对其规范管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批改革的成效。在培育和支持中介机构更好发展方面,一些地方通过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创优中介服务业发展环境、积极稳妥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等方式,着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在规范管理中介机构方面,很多地方制定了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更好地发挥服务职能进行规范和引导;有些地方则设立中介机构服务中心、“中介超市”等,将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安排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通过规范收费与服务等“统一标准”和备案、考核、淘汰落后等规范的管理体系对其加以管理。

(五)关于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此次简政放权、审批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这项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范围广、事项冗杂,地方主要从审管分离、建立大部门体制、外部监督、建立承诺书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审管分离”是将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统一划转至单独的行政审批部门集中履行,由后者对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前者即放权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日常监管和服务职能,而履职情况的监察职能由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承担;有些地方则直接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主导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负责全面组织、协调与监督,使行政审批与监管在分工协作中相互制衡。“大部门”管理体制是有些地方参照“大部制”改革做法,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等市场监管职能,成立市场监管委,优化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外部监督”则是邀请专家学者组成专题研究组,对本地审批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专题研究,从更高视角对审批改革问诊把脉。还有的地方制定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行政相对人在签订“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后,当场可拿到行政审批证件,行政机关则在之后规定期限内对行政相对人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六)关于“互联网+”等创新

运用“互联网+”手段开展在线审批与监管,促进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如通过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中央平台进行桥接和相关项目联合审批办理,实现项目审批全程监管与互动。有些地方积极利用微信服务,开通全流程“政务微信办事”,实现“网上办事”向“掌上办事”的跨越,以多元化“微服务”,实现“点对点”政民互动服务。还有的地方实行“视频联审”,由牵头部门通过远程视频和审批系统,召开远程视频联审会议,通报项目情况、解答咨询并指导申请人填报资料,各联办部门则提出预审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所需申报材料、承诺办理时限等,申报材料齐全后由联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七)关于便民利民等其他辅助措施

是否能真正体现便民利民是衡量审批改革工作效果的焦点,各地对此提出不少举措。为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有些地方实行“桩基先行”政策,对一些建设面积或建筑高度达到一定程度的工程,在土地使用权证、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定位图、桩基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审查合格后,可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为最大限度减少“扰民”,有些地方实行全部相关部门在内的一次性踏勘的“一车办”联合踏勘制度,无特殊原因各单位不得多头或分散踏勘,并规定时限出具审批意见。有些地方则实施“企业代办制”,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服务平台,免费为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企业单位提供代办业务咨询服务,指导协助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反馈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受理各类投诉。有的地方开展“一个号码管服务”工作,整合本地政府热线号码和服务资源,建立统一的便民服务专线,集政府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于一体,用一个号码集中办理群众咨询、求助及投诉事项,实现政府服务创新与提升。其他便利化措施还有将审批权力全面覆盖到基层的“农民办事不出村”、促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直通直达窗口”、压缩审批时限的“超时默认”、“零地技改”不再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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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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