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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洞察:住宅用地“触限”立法如何跟进?

2016年04月21日08:12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住宅用地“触限”立法如何跟进?

■ 专家建议,随着时机成熟,住宅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探索“两权合一”

■ 《物权法》明确了“自动续期”,但没有落实细则,应从立法层面争取尽早解决

有媒体报道,近期温州部分市民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又要花几十万元“延期”。尽管温州方面对“几十万元”的内容进行了澄清,但有关延期续费的消息依然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和关注。报道称,这些市民前不久正常购买了一批二手房,却发现无法完成交易,原因竟然是这批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且已经到期。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

住宅用地到期后如何处理,牵动着有房族的敏感神经。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那么,住宅用地到期,到底该不该再缴费呢?

1.“房”还在,“地”到期了咋办

根据媒体的报道,温州市民王先生今年3月初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他拿到了房产证和契证,房子过户成功。但是4月7日,买卖双方去过户土地证时却发现,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只有20年,而且已经在3月4日过期了。温州市鹿城区行政审批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要拿到新的土地证,必须补缴费用延长土地使用期限,进行续费。

王先生的经历并非个案。事实上,据统计,温州市区土地使用年限在2017年底到期的房产有600多套,在2019年底到期的预计有1700多套。而改革开放最早的深圳已经面临了大量物业到达年限或即将到达年限。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49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具体怎么操作,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补充性文件或者明确的实施细则。如何给到期的房产续期?续期缴费的标准又如何划定?无疑是业主们最关心的问题。

虽然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尚未明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到期房产续期的相关规定已经实行多年。以青岛阿里山小区为例,310户业主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在2009年6月底到期。当时青岛政府提出的续期方案是土地期满应有偿续期,出让金需要续交。以区域过去1年的平均地价为计算基准,折算到建筑面积大约是60%,因为当时黄岛区的地价是1000元,所以100平方米的房子业主要补缴地价6万元。

而早在2004年4月,深圳市就颁发了《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称,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延长方式包括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支付土地租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补交地价依照的标准为,在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修正,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其标准由深圳市国土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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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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