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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谣言 法律边界在哪儿【2】

欧阳晨雨

2016年04月08日08:2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惩治谣言 法律边界在哪儿

  但在客观上,要辨清言论自由与谣言界限,也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正常之言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边界,自会与谣言势不两立。但问题在于,某些言论,甚至是重要的言论,事实“含金量”并不足,甚至措辞还带点“瑕疵”。对于这些言论,为避免伤及舆论监督权利,如果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现实危害,大可不必归为谣言之类加以“制约”。

  一个经典事例,便是1960年美国《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该报刊登的一篇为马丁·路德·金法庭诉讼募集捐款广告,部分言辞并不准确且修辞略有夸张。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认为,公共讨论中有错不可避免,为舆论有效性应容忍一定错误,由此确定了美国诽谤判决沿用至今的主观恶意准则:如要诽谤判决成立,必须证明被告怀有主观恶意。

  同样,在微信朋友圈的转发中,判定是否是谣言,除了“事实标准”之外,不妨也考虑“主观恶意”。现实中,许多谣言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比如,将苹果公司iPhone手机与钓鱼岛问题“挂钩”的,很明显带有黑竞争对手的嫌疑,而不是“一腔爱国热情”。对此,我们就不能用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盾牌,将此类卑劣的行径保护起来。

  “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在法治社会,微信朋友圈谣言应止步于法律。现实情况是,从立法、执法到司法,再到公民的法治意识,都还需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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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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