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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刚:构成“妄议中央”有何条件,有何危害

陈志刚

2016年03月01日08:47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原标题:构成“妄议中央”有何条件,有何危害

  “妄议中央”的五个构成条件

  怎样才算“妄议中央”?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看:第一,就内容来说,妄议的内容不客观、真实,有虚妄、越轨、歪曲、诬陷、抹黑、诋毁之处,不是实事求是的“真议”“善议”,而是没有根据、胡编乱造、以偏概全、包藏祸心的“假议”“恶议”“乱议”。

  第二,就议论的客体来说,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譬如说,我们党的重大制度安排,重大战略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这是关系到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原则问题、大是大非问题。这些重大原则问题、大是大非问题,是不允许随便议论、诋毁、歪曲的,否则,就容易动摇党的根基,影响党的前途命运。

  第三,就议论的形式来说,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等方式”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违背了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组织程序,没有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反映不同意见。正是因为这种不合规矩的程序,它破坏了党的组织制度,并且可能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四,就结果来说,妄议产生了严重的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

  第五,这一规定针对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而不是一般群众。为什么党员就不能“妄议”,就是因为党员应该具有先进性,党员必须遵循党的规章制度,而党纪严于国法。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其中的一员,就必须遵守党纪。所以,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这是把党员混同于普通公民。

  概言之,判断一种议论能否算得上“妄议中央”,必须符合五个条件:要看所议论的内容是否存在恶意歪曲、诬蔑、诋毁、越轨, 议论的对象是否为中央大政方针,议论的方式是否符合规矩,议论的结果是否严重,以及议论者本身是否为党员。从构成“妄议中央”的五个条件可以看出,新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版《条例》)禁止的是“妄议”,而并没有禁止一切正当的议论,也没有闭塞正常渠道的批评。禁止“妄议中央”不会影响党内民主,也不会否定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

  不能把妄议当作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我们党也主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言论自由、百家争鸣并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党员的言论自由既要遵守国法,也要遵守党纪。

  首先,不能以恶意的妄议来取代正常的、善意的批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批评是为了达到团结,是建设性的。但别有用心的妄议、诋毁、谩骂、歪曲、误导,不但无助于弄清问题和解决问题,而且只能起破坏性的作用,损害党的团结。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通过正常的渠道、采取正当的表达方式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是,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其次,不能把妄议当作言论自由。党纪严于国法,党员是先进性分子,不能放纵自己的“言论自由”,既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也要遵守党章党纪,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

  再次,不能把“妄议中央”当作党内民主。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组织原则,也是我们党的工作方法。全党必须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这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妄议中央”违背了党章,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央的大政方针是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制定出来的。全体党员必须坚决拥护,而不能借口党内民主,否定党的集中统一,把民主和集中对立起来,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否则,就会把党内民主沦为个人主义的民主、自由主义的民主,党就会沦为自由散漫的、毫无凝聚力的乌合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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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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