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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  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统一

学苑论衡: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哲学思考【2】

陈步雷

2015年07月13日07:1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实践论问题

实践论关注的是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的根本保证、首要原则、责任主体和基本方法、主要步骤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对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作出学理的和通俗的论证,形成广大民众认可的法治实践哲学。在实践论上应科学阐明社会主义法治相关的价值与工具、目的与手段、目标与路径、系统与子系统以及战略布局中各个方面的相互关系。根据目标、原则和条件约束情况,揭示重点难点和主攻方向,提出重大举措和步骤。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实践论中的首要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全面依法治国是重大、复杂的社会变革和良性转型,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必须最广泛、最有效地动员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整合一切积极因素,控制和降低改革、转型中的社会风险,确保变革所需动力和秩序。因此,由高度负责、科学理性、坚强有力的执政党领导和团结全体人民来共同负起历史责任,是全面依法治国获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良法体系是法治实践的基础。应当明确法律的伦理标准、技术手段标准,据此确立良法的标准。首先,在法的价值伦理方面,法应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且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也就是说,充分尊重、保障人权和推动国家繁荣富强的法律制度,是法治中国所需要的良法。其次,在立法技术方法方面,应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所需的方法,重视制度安排、机制设置和改进,使法律制度健全、法律机制完善,成为严密、高效的运行系统。在现实中,少数法律制度成为休眠条款,与这一法律在立法技术上比较粗疏有关。例如,某些法律规定了应当禁止的行为模式,但缺乏与违法行为相称的法律后果,即规则结构不完整、不匹配,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健全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的科学机制和动态系统。一是把全面依法治国与其他几个“全面”结合起来,特别是使它与全面深化改革形成“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以法治原则、方法全面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推动法治。二是着力监督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守法状况,把组织监督与社会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对行政法治高度重视,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对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施以刚性约束,形成法治化的现代行政体系。四是恪守司法本义、逻辑和规律,保证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五是充分利用信息条件和制度渠道,激励、指引、约束社会组织和公众,让他们努力参与立法活动、监督法律实施。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5年07月13日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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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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