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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晖: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2】

2015年07月08日14:01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原标题:韩春晖: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

三、时代抉择:我国法治道路的百年探索

近代以来,我国开始探索法治的百年历程。孙中山的“五权共和”从未在生活中得到真正落实,国民政府长期实行的是专制和独裁,并未实行西方式的法治。在新中国建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尽管曾制定过一些行政法律性文件,建立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等制度。但是,那时的根本任务是革命和战争,而不是建设和发展,革命和战争需要的是权威和服从,而不是民主和法治。

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党和政府开始探索走法治道路,在制度建设中比较重视约束公权力的运行,并且开始了行政法制的初步建设,但是他们对法治的认识并不是很深刻的。在最高领导人心理上还是更加倾向于人治的。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在国际国内出现新形势后,我们的领导人就完全放弃了对法治的探索而决然地实行人治。自1957年至1978年的二十年间,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停滞和倒退的时期。特别是文革十年,法制更是备受摧残和践踏,陷入了彻底的法律虚无主义。在这一时期,宪法被实际废除,刑罚被完全滥用,民法变得毫无作用,行政法已无存在余地,公民权利缺乏基本保障,整个国家法制都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改革开放以后,在痛定思痛后深刻反省,我们又重新启程开始了对于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探索,并逐步走向了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正途。经历了自1978年至1992年我国法制的恢复和重建时期后,举国上下对于法治的需求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治目标开始孕育,法治建设开始加速。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和时限思想的最初孕育。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非常鲜明地反对人治,奉行法治。1999年,我国宪法修订时更加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非常清楚地凸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目标的社会主义特色。2013年1月,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法治中国”的目标。这一表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采用。这一目标非常清楚地凸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目标的中国特色。可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是我国法治模式的“一体两面”,展现了我国法治道路两个基本特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这充分表明,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是我党百年探索必然结果,是我党总结历史、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时代抉择。

四、正本清源:法治是治国之正道

“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历史表明,人治与法治此消彼长的关联性。因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就必须坚决地纠正一些不正确观念认识和思维模式,充分认识到惟有法治方为国家治理的正道。

(一)人治与法治的认知误区及其批判

长期以来我们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存在很多不正确的认识,大体有四:

其一,中国自古以来缺乏法治的生长土壤。这种观点认为,中国自古以来,有法制而无法治,法律只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隐匿于这种工具主义法制观念背后的是非常强烈的人治传统。其实,尽管中国古代人治传统占据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思想土壤中不曾孕育法治的种子。比如,古人所主张“法者天下之平,与天下共之”、“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内”、“执法不敢惜死”、“执法所在,不得舞文弄法”、“治官事则不营私”等理念,都洋溢着现代主义法治精神。着眼未来,这些被时代变革所过滤甚至扬弃的传统思想仍可以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思想源头的活水,为法治思维的运用提供一些内化标准。

其二,人治更有效率。当前,很多官员流行一句口头禅“有法就无法,无法就有法”,意思是有了法律就无办法做事,没有法律就有办法做事,这是典型的法律虚无论。诚然,从一时一事而言,可能人治的方法更加有效率,但这种效率决非一种可以长久保持的效率。因为人治手段更加倾向一种上下压制式管控,形成“命令-服从”的法律关系,并没有解决问题的根源。而法治的手段更加强调一种合作式机制,形成“协商-合作”的法律关系,旨在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能够实现一种更加长久保持的效率。

其三,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于人,而非制度。比如,欧阳修所说:“治国用法,行法用人”。在他看来,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黄宗羲所说:“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同样是强调人的作用大于规则的作用。这种论调在今天仍然很有市场。这种将人和制度对立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一般而论,人是制度的唯一焦点,它是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制度的实施者,还是制度的调整对象,两者是无法分开的。所以,要保证制度的实效性当然离不开人。但是,具体而言,制度比任何一个单个的个人都更重要。因为,不管具体的某个人、具体某个岗位多么重要,都非不可替代的。而一个好的制度则不因人的改变而改变,可以长久、稳定地发挥作用。

其四,人治方式更有利于选拔贤能。这种观点的最大论据为“伯乐相马”,认为人才的成长必须依靠“伯乐”,制度化的途径无法保障选拔出国家需要的贤能。这一观点的错误性显而易见。问题有三:一是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如果完全依靠“伯乐”来选拨官员,面对今天如此巨大的公务员队伍,哪有那么多“伯乐”来负责这项工作。二是伯乐选才也可能“挂一漏万”。在现代社会,没有哪个“伯乐”能够对众多的专业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伯乐”对人才的选拔很可能“挂一漏万”。三是“伯乐”也处于不被监督的状况,很可能存在用人不公。

(二)法者,治之正也

古人云:“法者,治之正也”,它是一国之内各方主体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机制。

第一,从国家建设层面来看,法治是构建现代国家的强国之路、富国之策和定国之方。这一点已经为中外历史经验所证明。在中国历史上,“大变法”往往是“大发展”的揭幕曲。商鞅变法是一次“抱法处势”的成功改革,不仅使秦国得以富足、强大并一统天下,而且确立了封建集权制的基本体制,自此往后“百代皆行秦政治”。明朝张居正“一条鞭法”的变革,不仅使得政府岁入显著增加,而且间接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宋代王安石变法尽管没有取得完全成功,但客观上仍然稳定了宋朝的统治基础,为总体上颓靡不振的王朝注入一股清新之风。

第二,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法治是治理天下的理性之道、公平之道和长久之道。其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是公共精神的载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其二,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核心是调整权利义务等利益关系。奉行法治就是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是治理天下的公平之道。其三,法律是明确的、稳定的、可预期的、符合民心所向的规范体系。

第三,从个体发展层面来看,法治是现代社会成本最低、机会最均等、和谐度最高的生活方式。在专制体制下,个体的生活成本较高,而且机会不均等,和谐度也不足。在礼治秩序中,个体的生活成本较低,和谐度也较高,但机会严重不均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规则的确定性降低了公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制度的公平性赋予了公平平等的发展机会,救济的有效性防范了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对于公民而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就是一种最优良的生活方式。

[作者简介]韩春晖,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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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盛葵阳,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27,232.

[4][英]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44-245.

[5][意]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M].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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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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