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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程及思考【2】

姚桓

2015年04月03日14:28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二、 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史思考

历史是过去和现在的对话。中国共产党如何实行依法治国?历史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只有正确认识、处理法治与人治这一基本问题,依法治国才能得到真正的全面的落实

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封建专制、小农经济相联系,强调当权者个人作用与权威,“皇权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宪”。人治社会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发者弱则国弱”但那是约束普通民众的法,皇帝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进步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贤明。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治才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近代西方文明。尽管人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封建秩序不失为一种方法,但从历史发展长过程看,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无需争论。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社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进行,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封建影响根深蒂固,加上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者人的个人作用往往显得很突出,胜利后这些传统延续下来,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并使之制度化,因而几乎都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从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个人崇拜滋长开始,发展到后来,就是人治取代法治。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发生了,195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痛定思痛,邓小平于1992年以质朴的语言讲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之后在认识的巨大飞跃。历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2、只有以辩证思维认识处理加强党的领导与维护法律权威的关系,才能防止认识和实践中的偏差,正确贯彻依法治国

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关系,至今是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简单化的、线性化的思维认识这一复杂问题,会把认识导入误区。如提出“党大还是法大”?这不是科学命题。如果坚持“党大于法”,那么势必使法律形同虚设; 如果承认“法大于党”,则又有可能消弱党的领导。一旦陷入这种非此即彼的思考路径,种种答案在理论上都不科学,在实践中亦是有害的。其实,加强党的领导与维护法律权威不是对立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命题本身就把二者辩证地统一起来了。这一命题内在地包含两个要点:一是依法治国必须以坚持执政党的领导为政治前提;二是党的领导必须以法治方式进行。这个命题又具体可以化解为以下原则:执政党要领导立法工作,按照程序立法,把反映人民利益的政策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党要保证严格执法和司法公正,纠正一切损害法律权威和违背司法公正的现象;包括党在内的任何组织、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党组织、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为全体人民树立榜样。上述原则通过一系列具体、严密的制度加以落实,就达到既加强党的领导又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

3、只有正确认识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把依法治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略,才能使改革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要讲一百年,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要不断地进行改革。法治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是始终要面对的重大课题。在中国改革初期,许多法律缺项,一些过时的法律于改革无益。当时确实需要强调通过改革补上法律缺口,以改革实践促进大量立法,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先行动后规范”,成为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现在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从总体讲,国家进入法治时代,改革发展的许多工作,已经有基本的法律依据,此时,必须从“先改革、后立法”转向“先立法、后改革”,从“以改革推进法治”转向以法治推进改革“。需要强调,任何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改革。一方面,把改革措施纳入法治轨道,对改革难题寻求法律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对找不到法律依据的事项,也不能操之过急,先执行立法程序,通过相关法律,再实施改革措施。以法律支持改革;又用改革推动法治建设,是现阶段处理二者关系的新思路。这样认识处理问题,并非麻烦费事、耽误改革时机,恰恰使改革措施更稳妥有效,更容易减少阻力,得到广泛支持。实践证明,当今中国处于急剧变化时期,”变革成为唯一不变的因素“,既有发展的巨大可能性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从本身利益出发解释和期望改革的思想非常普遍,还存在焦虑、浮躁等社会心态。要使改革措施成本小而收效大,防止翻烙饼、朝令夕改,杜绝”面多了放水、水多了放面“的折腾式改革,更必须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改革。正如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会保证改革的预期和美好前景,增强全社会对改革的共识和信心。

4、只有下大力气建设法治文化,才能为法律制度、规则提供价值支撑、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保证法律的制定、遵守和实施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文化,表明党对法治建设艰巨性复杂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法治不仅表现在法律的规则条文、制度机构层面,也表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层面,从这个意义上考察,可以把法治理解为一种文化。概言之,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的知识、理念、信仰、习俗、惯例、道德评价、思维方式、社会舆论的总和,是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在思想、观念上的反映。法律的制度规则与法治文化相辅相成。虽然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往往决定人的思想行为,但制度要由人去制定、执行和维护,制度对人也有很强的依赖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不妨这样比喻:如果说制度、规则是骨骼,文化则是血肉。从文化对人们行为的导向性来说,文化也是无形的制度。我国几千年封建传统形成的“官文化”和落后的小生产习惯势力,包括权大于法、家长制以及无政府主义、对法律的实用主义态度等,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文化障碍。因此要抓住法律的制度、规则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两个轮子,才能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法治文化有丰富的内涵,除尊法、守法、护法这些基本思想和一般性要求外,还包括更深层次的内容: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核心理念。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是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法治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当家做主。人民是主体,党的领导是核心,法治是基本保证。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起来,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髓。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法律不承认任何特权,平等是法律公正和正确实施的前提。第三,不容动摇的规则意识和共同遵守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不仅要求遵守一切法律法规,也要求遵守一切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契约意识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契约精神保证了市场公平交易,维护了市场秩序,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从我国现实情况看,部分社会成员仍存在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缺失的问题。因此在全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极大地有助于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优化法治环境。第五,科学合理的权利义务观念。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强调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维护个人权利和尊重他人权利的统一。执掌权力也就带来责任,行使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公民依法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享受充分的权利,同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都受到保护,每一个人都像珍视、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样尊重、维护他人的权利。建设法治文化就是要通过各种措施使上述思想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人,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信仰信念,并外化为全社会的道德评价、舆论氛围,产生维护法律权威的强大精神力量、道德力量。依靠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的双轮驱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会较快地建立起来。(作者为全国党建研究会特约研究员、北京市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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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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