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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治理:一个全球性的时代诉求【3】

李 振 鲍宗豪 

2015年02月16日14:41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原标题:云治理:一个全球性的时代诉求

“云治理”的逻辑特征:更具“融合性”和“共治性”

随着全球互联时代、自媒体时代、随时移动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企业家、科学家、人文学者开始意识到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重新返回“计算”,一种基于“信息大爆炸”、“大数据”条件下的“云计算”,开始逐步成为人们思维、决策和社会行动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选择方案,这对经济和社会运行、社会发展究竟意味着一种怎样的深刻的创新与变革?大数据、云计算所引发的社会“治理难题”背后存在着一种怎样的逻辑特征呢?

自1989年世界银行运用“治理危机”来概括非洲发展状况以来,“治理”作为与“管理”相区分的一个词汇,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世界银行将其界定为具有预见性、开放性和启发性的决策过程,政府负责任且充满活力和敬业精神。20 与西方英语世界所谈论的“治理”不同,我们在移植该术语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我们自己的概念逻辑判断的独特指向,将其与社会和谐、社会控制相关联,而不仅仅是一个“管理方式”的转型,更带有鲜明的“价值选择”特征。

技术、人文和社会相互融合。首先,从概念内涵的角度看,“大数据”推进了“数据化生存”的整体境遇,但“大数据”并不是独立发挥作用,而是与人类的诸多原有“成果”进行联结,打破了部分人、部分地区限制知识与文化的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大数据的本质应该是一种更高形态的“辅人技术”,不能将其神秘化。其次,“云治理”是一个更为普遍化的“社会技术”概念。大数据的低门槛,增强了每个人参与现实、表现自我、改变现实的能力,使每个人进入“自由交往”的机会也不断增大,具有高参与性、强渗透性的特点。在这个意义上,大数据必然对网络经济、网络政治、网络文化,以及相关的现实问题,都产生直接而鲜明的影响。第三,大数据是一个更具主体性的“技术人文”概念。大数据是“高技术、高人文”相互融合、彼此冲撞的客观产物,如果仅仅强调其中的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就会降低“大数据变革”所具有的整体意义。毫无疑问,大数据是信息技术选择和进步的产物,但技术的选择本身就内涵了历史人文的选择因素,而且技术发展越快,人文的选择性也就越强。在犁与推土机的时代,人文的选择是“不得不”,除此之外别无选择,人文性的彰显并不突出;在大数据所构造出的信息时代,人文的决定和选择性日益鲜明,更多的图式、途径拓展我们的选择空间,以至于可以说,大数据时代是愈加承受个体与群体选择的时代。21 仅仅从信息技术角度,强制性进行角色承当和社会选择,仍然是单维的发展之途,不利于“技术人文”的丰富与拓展。

实体治理和虚拟治理相互融合。“大数据”开启了新一轮“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之间更为繁复复杂的彼此互动和影响。目前出现的最大的问题是:纯粹网络技术的忽视和社会现实管理之间双方各自为政,缺乏实质性的互动和协调。

治理效率和治理风险相互依存。诸多大型数据库的拥有者、使用者们,尤其是“CEO、CIA、CSO(首席安全官,chief security officer)以及(或者)数据库管理员”,“他们都想知道怎么可能把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数据——发送到防火墙之外”。22 但是,随着网络“开放性”23 的程度越来越高,黑客的“低龄化”程度越来越明显。这无疑更增添了网络规制的难度。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安全”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着悖论的难题:一方面,大数据需要大量的可供分析的数据资源,这是形成大数据的技术基础;但另一方面,将私人的诸多信息,如客户身份信息、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方面的数据等,移到“公共计算网络”的数据平台,会带来更大的数据利用、更改、盗用风险。全球化、信息网络化和大数据确实在给人类带来革命性变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许多多难以规制、难以管理的新问题,这增加了网络立法的艰难性。但为了维护网络社会——人类虚拟世界的秩序,必须认真研究和制定网络法律和法规。网络学视域中的网络法,是现实的法律和法规在网络世界的反映和延伸。

分散治理和集成治理相互结合。这种日益扩大的流动性、分散化、庞杂性、碎片化的社会存在方式,背后隐含着“大数据”高信息、高计划性的分析与谋略。显然,大数据是一种不断提升社会整合、社会联系的先进工具。正是借助大数据,我们可以拥有更好的医疗服务,更少的意外事故,更高效的市场格局。基于此,我们或许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想象社会主义之于人类未来的可能性。

数据自由和社会控制的彼此悖论。“大数据”产生的直接根据在于,各种数据之间能够畅通无阻地聚集、利用和比较,这就给“数据协议”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对社会规制的整体逻辑提出新的要求。既要弹性,又要安全性;既要专用性,又要开放性。二者“兼得”如何可能呢?“有选择,才会有更多的企业使用云计算。妨碍多样化进程的供应商,最后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但是,供应商仍然有很强的锁定客户倾向。”24 “被锁定”的单一、专用的渠道流通和控制模式,尽管意味着不自由,但也意味着“安全”、不会被侵扰。对此有人提出四种不同的逻辑指向:第一种是“政府治理”为主导;第二种是独立规制,由业界自己建立的机构来规制互联网;第三种是自律,例如申诉委员会有权实施制裁;第四是自然控制,即根本不施加规制。这些争论显示出其背后社会治理理念、治理模式的差异。

总之,“云治理”以超越社会传统治理的逻辑形式,使得“社会治理主体”的社会化,解决社会资源闲置和无效的社会难题成为可能。在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主控性的社会治理”是最突出的特点,而大数据促进了“公共信息”、公共资源乃至私人闲置资源的分享与流动,这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为强烈的挑战。这意味着,纯粹的“公私界限”分立的“治理模式”,尽管在逻辑上成立,但在“云治理”的视野下,遭遇到共治、共享的新价值观念和庞大社会需求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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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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