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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春:法者治之端也

2015年02月09日13:49   来源:前线网

原标题:法者治之端也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而法治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在追求公平、正义理想和以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的祖先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不论是法家还是儒家,都有不少在今天看来还闪耀着光辉的言论和思想,启迪着我们正在进行的法治中国建设。
 

法度行则国治
 

【原文节选】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措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管子·明法解》
 

【原文释义】

  法是天下的规程和万事的准则,执法官吏则掌握着百姓的生杀大权。所以明君治国,合乎法规的就褒奖,与法有违的就重罚。这样,依法治罪,百姓即便受死也无怨言;依法量功,百姓受赏也不必感恩戴德。这就是按照法度办事带来的功效。所以,《明法》篇才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原文节选】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1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2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管子·明法解》
 

【原文释义】

  法度,是君王用来控制天下而禁止奸邪的,是用来统治国家而事奉宗庙的。私意,是会产生祸乱、滋长奸邪而危害公正原则的,是可以蒙蔽君王迷失正道而导致危亡的。所以,法度得行则国将大治,私意得行则国将大乱。英明的君王即便面对自己亲近的人,无功也不赏;哪怕面对自己憎恶的人,无罪也不罚。严格按照法度规程来检验得失,与法度无关的大可不必在意。所以,《明法》篇说:“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原文节选】

  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韩非子·有度》
 

【原文释义】

  所以在当今这个时代,能斩断私意而坚持执法为公的,百姓就能安定,国家也能得到治理;能摒弃私行而奉公执法的,兵力就会强盛而外敌不能侵。所以将法律制度加在群臣头上用来明察得失,君主就不会被狡诈虚伪所欺骗;判断远方事情时有明察得失的衡量标准,君主就不会被天下轻重不一所欺骗。
 

【原文节选】

  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荀子·君道》
 

【原文释义】

  所以法制不可能单独发挥作用,律例不可能自动被实行;得到了那种善于治国的人才,那么法制就存在;失去了那种人才,那么法制也就灭亡了。法制,是实现大治的起点;君子,是推行法制的本原。所以有了君子,法律即使简略,也足够用在一切方面;如果没有君子,法律即使完备,也会失去先后的实施次序,不能应付事情的各种变化,足以酿成祸患。  
 

【古今联读】

  实现政治有序、社会公平一直是炎黄子孙孜孜不倦的追求,《礼记·礼运》篇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那段关于“大同”社会的描述不知激励了多少代中华儿女!

  法律与公平、正义的实现有着天然联系。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法”字解释道:“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灋”是“法”的古字,其中“廌”(zhì)则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牴触理曲之人。“廌”的存在说明我们在初民社会也有着浓厚的“神明裁判”色彩。随着古人智识的开化和理性的提升,“法”字在构造时虽然“廌”不见了,但仍保留了三点水(即“平之如水”)和“去”(即“去不直”),而这些恰是中国古人对“法”理解的核心。

  正因为在中国古人看来“法”有以上特性,所以法家在重整社会秩序、实现富国强兵时才主张“任法而治”和“一断于法”,依靠法制来最大限度地调度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战国时期,凡是重用法家有效推行变法的诸侯国都很快强盛起来,而变法最彻底的秦国也最终得以兼并六国,一统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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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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