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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014年12月16日16:57   来源:《求是》

原标题: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上海交通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张 杰

  世界各国的大学治理,由于国情、文化和历史的不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价值理念和体制结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先后实行了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试行校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9年发布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施意见》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具体化、可操作化,体现了时代精神和现实需要,为今后我国高校的内部治理提供了政策指导。那么,如何在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呢?

  首先,认真执行党委与行政的议事决策制度。《实施意见》对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明确提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体现了党委决策、行政执行的特点。上海交大坚持每周举行一次党委常委(扩大)会或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包括所有校领导,以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降低决策成本。与此同时,积极完善相关议事规则,认真修订了《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以及《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使议事制度固化到制度层面,并在实践中得以执行。

  其次,积极发展与完善党委和行政的协调运行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在上海交大,党委系统与行政系统有定期沟通制度,党委常委会有关学校未来发展方向、事关教学、科研、财务等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命等“三重一大”议题,在上会前充分尊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在会前也会充分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党委书记和校长有每周一次的工作例会,及时沟通学校相关重要事项。同时,积极推动教授治学和学术决策机构建设,重组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提高教授在学科发展、学术方向的确立等方面的权力,并将其写入学校章程,发挥学术决策机构参与大学治理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设置若干专家委员会和专门工作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如校园建设、招投标、基建、人事、财务等,规定校长办公会决策前,必须先由专家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充分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内在要求。

  第三,在党委领导下由校长全面行使行政职权。《实施意见》强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这实际上科学地界定了大学校长的职责,大学校长不仅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而且是学校学术的代表。大学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大学是一个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组织,主要从事的是以教学和科研为主的学术活动。大学校长不仅要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还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地位,能够对大学的学术活动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校长还必须能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于国家战略,体现国家意志。上海交大对校长的权责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从而激发了校长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得校长能够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行使行政职权,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在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近年来,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校长主持制定并领导实施了《上海交通大学2010—2020年中长期发展暨“十二五”规划》发展战略规划,以“制度激励”为核心的系列改革,“三步走”的师资队伍建设,“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改革等,使学校发展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交大的成效与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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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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