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敏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层面,构建适应市场运行和发挥社会主义优势相结合的国企法人治理制度,防止生搬硬套、食洋不化,为腐败和低效提供制度性漏洞
这些年国企管理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正是部分企业改制过程中照搬西方的企业管理方式,食洋不化、机制脱节带来的后遗症。如国企高管严重腐败,乃至国有财产流失,引起社会公愤。这说明西方那一套企业法人治理制度不是万能的,存在着高度集权而制约乏力的严重缺陷。当年中国的“两参一改三结合”,是在世界发达国家都得到认可和推广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并非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我们不能把“洗澡水连孩子一起泼了”。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现代国企治理结构和企业法人制度,不可简单照搬西方模式,必须探索走出自己的路,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职工民主管理监督等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优良传统,纳入国企法人治理制度之中。
再如,很多国企改制后内部薪酬性质上不伦不类,既不像劳动报酬,也不像劳动力市场价格。各行业国企人员收入分配比例也严重失衡。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分配制度,背离按劳分配原则,无论是收入差距过大,还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都会影响效率。国企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工资报酬,应该在人大立法和股东监管下,依照按劳分配原则,与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在竞争流动中实现大体平衡,充分调动各类劳动者的积极性。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和劳动者收入水平也应该相应提高,与世界接轨,改变廉价劳动力状况,缩小国别差距和行业差距。说到底,劳动者的积极性是共产党的执政之本、立国之本,也是兴企之本。
还有,国企作为全民所有的经济实体、财产凝聚和利益源泉,也是国家和人民抗御风险、应对灾害、战胜困难的经济“靠山”。这就决定了国企法人治理制度改革,必须考虑承担社会职责的要求,保证在突发危难情况下,国企能够坚决听从党和国家召唤,坚决服从大局需要,迅速调集资源,高效协同发挥支援保障作用,救国济民于危难之际。在抗震救灾中央企的出色表现就是很好例证。当然,事后国家对企业应有补偿。可是流行的“精英”意见,不是要国企改革适应这种社会责任担当的需要,而是要国企改变社会责任担当,以服从按西方模式设计的企业制度,这岂不是本末倒置?中国国企应当有自己的“制度自信”,在继承中创新,在改革中完善,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带动中国经济强盛发展。
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为促进国有企业制度完善和实力壮大可选择的一种形式和手段,但不是目的,不能舍本求末。特别是与私资外资混合,风险很大,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确保不犯颠覆性错误。有四条关键性原则应当坚持,不可退让。
一是坚持“增量发展原则”。国企调整产权结构,必须在国资增量而不是存量上做文章,即“做加法不做减法”,具体方法既可搞新项目合资合股,也可老项目吸收增资扩股;如果“以卖代混”,把国资存量转让给私资、外资搞“多元化”,那就不是加强国企,而是要搞掉国企!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推出的混改方案,普遍不提“增量发展原则”,这是极其错误的。一旦放弃“增量发展”这个前提,而拿现有国资存量开刀,机械地按企业分类划分控股比例进行股权多元化“混改”,那么“国资控股比例”就会被倒过来变成“国资抛售比例”,不可避免造成全国范围内国有经济大规模撤退、大规模减持,大比例抛售现有优质国有资本,其结果就不是“合资共进”,而是“国退私进”、“中退外进”,国资、国企就不可能得以加强,而必定被削弱!国企推行职工持股改革试点,同样必须坚持“增量发展原则”,可以鼓励全体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自愿掏钱买股增资,成为企业的“个人股东”,但不能把现有的国资股权内部瓜分、折价送股。所谓“股权激励”,只能解读为将职工投资持股作为一种提高劳动者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手段,决不允许拿全民所有“集体股权”给一部分人当“奖金”、送“大礼”,变公产为私产。可见,是否坚持增量发展原则,是事关国企改革成败的要害问题。
二是坚持“国资控股原则”。混合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共同体,其性质取决于谁控股。在“混改”中最阴险的私有化陷阱,就是假混改之名,要求国企“只混不控,不设底线”,造成中国经济私有化、附庸化不可挽回之恶果。控股是扩大国资实力,增强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基本条件。在我国,确保国有资本在重要骨干企业绝对或有效控股,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和国际竞争中的主力军作用,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也不能鼓励私资外资控股,而放弃国资控股权。控股是一种产权竞争,是在融资共进中竞大竞强。无论私企还是国企,都是市场主体,都应享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如果为了私资外资利益,强迫国资退出、放弃控股权,那就是搞私有化专制垄断,不是真正的市场竞争。应当要求国资只要有条件就坚决控股,这样才能防止国企被私有化,才有利于国资做大做强,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为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目标提供可靠的经济支撑。
三是坚持“资产综评原则”。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即便按照“增量发展原则”向社会融资扩股,也要对原有国企资产如实评估,决不允许用价值低估吸引私资外资进入,致使国有股权稀释,变相贱卖国有资产。按照市场规则,企业增资的定价基础不仅是评估净资产,还要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和社会影响力,进行综合评估,若只按帐面净资产,必然价值低估。
四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要有效防止借改革化公为私谋暴利,就必须破除“神秘主义”,让改革在“玻璃罩”里运作。特别是改革的方案细则、国企资产评估方法和结果、交易办法和交易价格等必须向社会公开;股权交易必须在资本市场上公开竞价,不允许搞私下交易。凡是暗箱操作,其中必有猫腻。只有国企改革的每一项每一环都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才能让黑腐行为无处藏匿。
总而言之,国企改革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关键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落实国有经济地位作用,创新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运营的一整套紧密相连、配套协调的体制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公有制经济价值观体系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全民所有权制度及委托代理制度、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等,在此框架内更好协调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实现整个国有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长远发展壮大提供制度保证。
(作者: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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