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思维
任何案件到法官律师手里,都必须首先考虑权利及其根据。党政官员在处理涉及公民或法人利益的事务时,也要从他们的权利角度考虑。因为,公民权利是权力的边界。
比如,前述派出所民警查处黄色录像,窥视和强行搜查民宅。面对类似事件,从法治思维的要求来讲,执法者应当多考虑一个问题:公民有没有在家做某事的权利或自由?或者至少要考虑,民警强行进入公民家中搜查某物品,是否会牵涉或影响到公民的某种权利?如果有法治思维,就会比较谨慎地处置类似的事件,也就会用法治方式来管理社会。实际上,该四名民警的搜查行为已经涉及到公民的住宅权。窥视也好、强行进入也好,都构成对该公民住宅权的侵犯。如果执法者多从公民权利角度考虑,就可止步于侵权发生之前。
权利本位思维还表现为人权思维。这主要集中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直接关联或接触的领域,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征地农民的人权、街头商贩的人权等。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人权意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若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利益,是否要尊重和保护?1998年5月,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个体经营户李茂润受到一精神病患者的严重威胁时,多次向水观派出所求助,但派出所未予理睬。某日,李茂润为了求生,被迫从二楼跳下致重伤,遂起诉派出所。这叫“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没有规定,这属于法律漏洞。法院如何判决呢?经过5年的折腾,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确定本案中存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政府也应当赔偿。因为按照权利本位思维,哪怕法律上暂时没有结论,但只要案件中的公民利益涉及某种权利或至少意味着一项自由,公权力就应当予以尊重。
在市场领域,法治也同样要求法律把禁止公民、法人做的事项列出来。这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实践中叫“负面清单”。没有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做。这就是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体现的正是法治思维中的权利本位思维。
权力控制思维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会膨胀甚至腐败。因此,法治要求权力受到控制,这也就是所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公权力总是有各种正当的理由和目的,来触碰公民权利。比如民警搜查黄碟案中,可以看到警察会因治安的理由而触碰到公民权利,并且很有可能侵犯到公民自由或权利。治安的理由是正当的,可以说政府在多数情况下,行使权力的理由都会是正当的,但是你不能认为自己的理由是正当的,就可以乱来。从社会整体而言,权力不受限制的后果就是:任何人都没有安全感。
正如全国人民支持反腐败,但也都意识到“制度防腐”胜于“人力反腐”。如果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只“制度笼子”该有哪些柱子呢?至少应有五方面:一是权利,比如公民和法人,可对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起诉。二是法定权限,即法无规定无权力。有些重要事项由法律保留,只能通过人大制定法律,政府不得自行规定;在法律上,把政府权力列明清单,没有列入“权力清单”的,就不是你的权力,你也不能随便给自己增加任何权力。三是正当程序,通过程序来控制权力。如果程序有瑕疵,就会带来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四是监督,通过本系统之外的力量,如人大和法院对政府的监督与审查。五是裁量基准。这是个很重要的“制度柱子”,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也提到了。
现代行政有自由裁量的情况,要求行政执法者在合法的幅度范围内,还要做到合理。这个合理的基准相当细致也比较复杂,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在情理和情节上作出规定。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在这个范围内的处罚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底处罚多少钱呢?这就需要设定行政裁量基准,按这个既定的基准来权衡裁量。比如,应该考虑的因素有哪些?且要排除不应该考虑的因素,避免以不正当的动机作出行政决定,避免以恶意或不诚实行使裁量权,等等。
程序优先思维
法治思维要求重视程序,充分发挥程序的作用。遇到有争议或纠纷的问题,即使是非对错很清晰,也要善于考虑程序上的处理方式,让争议各方平等地发表意见。如果法律程序不到位,决定可能无效甚至违法。比如,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里的“告知”就是一个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个“听证”是作出处罚前的必经程序。执法者要有这个程序优先的意识。
一些西方国家的司法用正义女神作为图腾。这是一位被一块布蒙住双眼的女神。根据我的考证,这块蒙眼布就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有两个功能。一是有意识地阻隔对法外因素的过多考虑。二是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过早的把握。因此,这也构成了正当程序的优势和特殊功能:把争端各方统一到程序中来。我们的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也是因人而异的。因此,程序是冲突各方最容易达成一致的地方,也是纠纷各方唯一能达成一致的地方。
程序优先思维还意味着,我们对司法权的尊重和对司法程序的尊重。法治思维要求大家不要干预司法活动,应当让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判断权。这也是各级党政干部有无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尺。
程序也是一种良好的工作方式。无论是解决纠纷,还是作出决策,都离不开程序。要相信,一切难题总可以在正当程序中突破。所以,四中全会《决定》中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等方面都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特别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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