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这是从发展和维护人民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切实把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充分认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有效维护群众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面临的重要课题,是新的形势任务对党和政府提出的重大要求。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推动形成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渠道、依照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的社会氛围。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社会依法规范运行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重要保障。在法治社会中,所有权力的运行都纳入法治轨道,公民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序得到解决,人民群众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受到有效保护和救济。这就要求必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和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每个公民都依法律按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解决纠纷。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是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利益诉求也日益多元化。一方面,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地选择主张和维护权利,而不是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另一方面,因利益诉求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关系到当事人维护和实现自身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必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使人民群众能够方便顺畅地通过法律渠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能够选择最便捷、最适当的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减少纠纷解决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很突出、处理起来很棘手的问题。同时,还要看到,大量社会矛盾和问题是由利益问题引发的。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这就要求必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好、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
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确定性,因而也具有极大权威性。必须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权益。
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全民普法活动,以案说法、以例释法,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准则,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要对宪法法律心怀敬畏,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引导群众尊重法律、信仰法治。
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理每一起案件,切实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起执法、司法公信力,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从而相信政法机关,相信法律,相信法治。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要切实树立法律权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改变那种找门路托关系就能通吃、不找门路托关系寸步难行的现象,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不但讨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价;改变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让合理诉求通过法律程序不闹也能得到解决,让无理要求不仅不能通过闹得到满足,触犯了法律还要承担责任;改变那种“法不责众”的现象,无论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严格执法,依法予以追究,切实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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