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魏文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五项原则相结合,全面实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①,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决定》为职务犯罪侦查顺利、有效开展提供了多方面制度性保障和方案,营造良好的执法办案环境
在秉承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关系结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提法基础上,《决定》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决定》全面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逻辑关系,强调了党的领导“三个统一、四个善于”是对依法治国一次里程碑式的全面诠释和推动。
《决定》回答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二是回应和解决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做了一系列保障性规定;三是明确了如何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指出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四是各级党委政法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处理问题。《决定》的以上内容正是多少年来,广大侦查干警所期盼解决也是多次侦查机制改革所力图化解的重大、难点问题。
要自觉把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部分,依法从检,诚恳接受各方监督,提升司法权威和提高办案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更是职务犯罪侦查的终极目标与无限追求。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的权威和公信亦系于此。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条件下,做好侦查办案工作,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按照《决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权利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反贪渎调查的积极性,开放其参与、支持配合调查的方式、途径和具体方法,有效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特别是畅通网络揭弊、微信、微博监督渠道;拓展职务犯罪线索、信息来源渠道,加强管理,进一步强化与纪检监察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让各种形式的职务犯罪及时、无一例外地受到查究。这是建设廉政法治环境的重要环节。
二是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管理体制和优化办案各个环节职责权力运行机制,规范侦查行为,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办案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接受《决定》所规定的“党内、人大、民主、行政、司法、审计、社会、舆论”七种监督。重点在立案侦查、羁押、扣押财物等各个环节接受和强化监督。要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电,严禁侦查办案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文明执法,实行人性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思想、霸道做法,不搞粗暴执法、野蛮执法那些东西。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营造法治环境上建功、尽力。
三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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