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张保生: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需处理好十个关系

2014年11月15日10:13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原标题: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需处理好十个关系

  四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四级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各级法院和法官都必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但法院系统中现在进行垂直干预的情况还很普遍,这往往导致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流于形式。许多学者和法官担心,人财物省级统管后可能出现纵向行政干预比以往横向行政干预更可怕的情况,因为这种系统内的干预会“更专业”。因此,省级统管后必须明确各级法院独立审判,各级法院都不得违反审级制度用行政手段干预个案审理。同时,应当废止“案件请示”或“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办案”等习惯做法。

  宣传系统和新闻舆论监督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目前一些案件刚进入侦查阶段,便被一些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如“薛蛮子嫖娼案”、“郭美美聚众赌博案”,一些新闻单位的报道明显妨碍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更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加强自律,不能对法院独立审判进行干扰。同时,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有错必纠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目前社会各界对法院刑事错案问题高度关注,但我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并非指“有错必纠”。因为,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这就存在错放的问题。“错放”虽然也是一种错误,但这种错误不必纠正。所以,不是有错必纠,而要坚持“宁可错放一个,也不错判一个”,真正需要纠正的是错判无辜者有罪的“冤案”。同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应该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随着我国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应该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则上不予纠正。

  司法职业保障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职业保障应当以法官终身制为基本导向:一是职业风险的终身保障,目前有的省将法官终身制理解为对法官错误的终身追究制,这是一种严重的曲解。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权,裁判必须具有权威性,才能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应该建立健全法官的职业责任豁免制度,让法官独立裁判具有合理的空间。法官不是神,在事实认定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错误,这可借鉴国外做法,将其区分为有害错误和无害错误,对无害错误应当不予追究,这是尊重和保护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即使对有害错误,只要法官没有渎职或受贿的行为,而是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犯了错误,也应当尊重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而不应予以追究。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以弹劾制逐步取代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又有利于减小法官的职业风险。二是职业薪酬终身保障,可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给予法官适当的高薪酬,对退休法官给予全额退休金待遇。

  “自上而下”的员额制改革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权,法官作为裁判者必须直接审理案件,像体育裁判一样亲临赛场,听审诉讼双方的举证和质证过程,以实现审理者裁判。因此,法官员额制应按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审理原则进行顶层设计,在基层法院“自下而上”员额制改革试点的同时,要考虑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困难,也应当同时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从最高人民法院、省级高院开始 “瘦身”,将其根据案卷(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移交相关法院审理,进而削减法官员额。这样,既可改变“不审理者裁判”的现象,减少法院系统内部的垂直干预,维护地方法院的独立审判,又可将一些优秀法官充实到地方法院以解决其“案多人少”的问题。

  证据制度建设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因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证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某一事实发生或存在过的形态、结构、属性和含义,会以证据形式保留下来。因此,事实认定是一个运用证据的经验推论过程。其中,举证是为了证明或反驳某种事实主张,质证旨在发现事实真相,认证是对事实认定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法是规制运用证据进行事实认定的法律规范。证据法是法治的基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治社会的司法原则是证据裁判,法官的权力主要体现为采纳和排除证据的权力。因此,应当把证据制度建设作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用精致的证据规则来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这样才能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9日。

  ②《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1979年9月9日发布)。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万鹏、谢磊)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