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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书翰:四中全会三大理论创新亮点

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纲

2014年11月15日08:39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原标题:四中全会三大理论创新亮点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维度来把握和定位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的维度来理解和定位,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纲。之所以这么说,主要依据有三。

  一是从党的全会历史上看,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次以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并通过这方面《决定》的党的全会。我们仅对1978年以来的数字进行统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召开37次全会(不包括一中和七中全会)所通过的《决定》可以归纳为4类。最多的是经济建设和改革类文件,其次是党的建设类文件,再次是文化建设类文件。而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文件仅此一份。由于我们党是执政党,正是从这个意义说,《决定》在党和国家的历史尤其是党的全会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作了全方位的论述。包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大任务和法治体系等都作了充分而深刻的论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面有一系列重要创新。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等方面论述,都有重要的创新,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涵。

  三是在总结以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对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作了全方位的部署。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尤其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作出全面部署,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指明了今后法治建设的路径。

  所谓总纲,就是既指出根本方向,又有鲜明指向;既总揽全局,又有重要部署。正因为《决定》适应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在总结依法治国实践和经验基础上实现了一系列重要理论创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全方位部署。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纲、《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总纲一样,我们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纲。因此,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就四中全会的决定起草情况向全会作说明》中指出的那样,要全面理解和正确对待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深刻领会有关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自觉支持改革、拥护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理论创新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适应我国发展处在新的历史起点的时代背景,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迫切要求,反映我国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回应人民群众迫切期待。因此,《决定》在理论上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上有一系列重要创新。

  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论述和新认识。《决定》第一次在我们党的文献中提出并论述了这个问题,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识深化和拓展了。

  《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3个方面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决定》指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持和拓展。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实现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

  今天,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识,比起32年前党的十二大第一次提出这个命题时,要深刻得多。党的文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由总道路和具体道路构成的。总道路就是十八大报告第二部分所概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体道路包括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农业现代化道路、城镇化发展道路、政治发展道路、文化发展道路和反腐倡廉道路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提出并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无疑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识的深化和拓展。

  二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新概括和新阐释。《决定》指出这个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在阐释这个总目标时,用一个“前提”、一个“贯彻”、五个“体系”、两个“三位一体”、四个“环节”和一个“目标”(简称:115241)对其丰富内涵作了概括。

  一个“前提”,就是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政治方向;一个“贯彻”,就是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行动指南;五个“体系”,就是指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重点任务;两个“三位一体”,就是指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基本原则;四个“环节”, 就是指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基本要求;一个“目标”,就是指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重要目标。《决定》还论述了为实现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决定》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总目标的内涵作了全面阐释。这个总目标是贯穿《决定》精神的一条主线,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既有总揽全局的意义,又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基本路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论述,体现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上的一脉相承、与时俱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创新。

  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论述和新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宣布:我国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内涵有很大不的不同。也就是说前者内涵要比后者大大扩展了。

  法律体系一般是指法律条文和法规的总和,可以理解为是静态的法制。具体地说,到2012年底,我国已制定了包括现行宪法在内的有效法律242部,行政法规721部,地方性法规9200部。而法治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几大方面在内的动态的法治系统。《决定》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这几方面重要内容。

  我们认为,以上这3个方面是《决定》的重要理论创新,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涵。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用很大篇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和加强和改进党领导等作了系统部署。这些无疑也是重要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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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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