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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法治中国拥有哪八大特征?

2014年11月15日08:38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原标题:法治中国八大特征

  法律监督体系完善

  法律监督体系完善,其中包括加大检察、监察、审计这些专门机关的监督,突出其法律监督的地位。同时要广泛地依赖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公开力度。尤其是要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我们认为,宪法监督机制和程序的建立,必须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符合现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要求,在现行人大制度的框架内进行设计,不能照搬西方模式。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下新设立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其性质和地位与其他九个专门委员会基本相当。委员19~21人,从人大常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从副委员长中选出。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权、职责,可以有如下几项:

  一,对宪法解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现行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军委制定的法规是否同宪法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三,对报送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违背,提出审查意见。四,对报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五,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六,对国务院裁决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地方性法规同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有矛盾的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七,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的重大政策和决策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八,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提出处理意见。九,对全国人大选举的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的罢免案,提出审查意见。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宪法监督程序可作如下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权利向宪法监督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其中国务院、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省级人大的建议、宪法监督委员会必须列入议事日程予以研究。宪法监督委员无权直接作宪法监督事项的决定、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和作出决定并宣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对执政党的新的方针政策是否同现行宪法和法律矛盾冲突,不在“违宪审查”范围之内。因为这只是党的意见和主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是否采纳或部分采纳作出修改宪法和法律的决定。以上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设定同我国现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增设这样的专门委员会。不必修改宪法。

  法律服务机制健全

  法律服务机制健全,是指法律服务机制既要规范,也要依法,要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尊重律师的权利,也要加强法律援助等制度的建设。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并首次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法治文化繁荣昌盛

  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使法律文化繁荣昌盛,就要重提双百方针。科学文化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才能繁荣和发展。在这个前提下建立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体系,同时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教育和法治宣教工作,使得广大公民干部有法律意识,法律理念朝着法治文化的氛围培育,甚至养成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

  总之,这次会议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里程碑,把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广州大学教授)

  【参考文献】

  ①李步云:《论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1日。

  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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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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