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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川省社科理论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发言摘要

2014年11月06日14:27   来源:四川日报数字版-首页

原标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省社科院院长、研究员 侯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有简洁、清晰、明确的表述,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决定》对总目标还做了阐释,也可以说是具体化。个人理解,包括以下四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别的什么法治道路。

第二、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具体要求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了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明确了法治体系的构成。把党规体系也纳入到依法治国的法治体系,这是第一次。其意义在于既明确了党规在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党内法规是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又进一步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宪法原则。

第三、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性,也可以说明确了依法治国几个方面的关系。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应一体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样的法治工作格局。

第四、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目的,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本身不是目的,它是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紧密联系的重大方略之一,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目标的特点,一是更高的法治要求,二是明确的路径指引,三是突出的实践性,四是很强的创新性。

“五个坚持”是依法治国之本

(省社科联党组书记、副主席 赵英)

要实现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个坚持”是依法治国之本,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要有坚强的政治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的依法治国,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和关键内涵。我们党来自于人民,其生存基础是人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全国人民的迫切期望,也是人民权益的最大保障。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和生命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保证法律神圣、威严和尊严的唯一要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四中全会提出的诸多改革新举措,就是为了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和重要条件。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它们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因素和重要基础。任何法治体系的形成都是植根于国家政治体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和价值观下的,国情不同,法治体系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实践证明,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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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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